被告人宋泽军因受贿罪被武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05-05 16:32:00  来源:
      2017年4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宋泽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泽军利用其作为武进区体育局工作人员,担任全名健身广场临时负责人,负责体育器材采购、体育工程检查验收等职务便利,在采购体育器材、验收体育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