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常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龚正欣,在房地产开发事宜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中共武进区雪堰镇党委原书记胡忠明、武进区雪堰镇原镇长张燕玲(均已判决)等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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