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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同案不同处理”差异明显检察机关建议统一审判标准
2018-12-31 09:54: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2018年,常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交通肇事案件66件66人。案件呈现“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的差异稍显突出,亟需引起关注。

  一、不同事故责任,承担法律后果差异较大。一是“全部责任”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惩罚。31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中,作不起诉处理的仅有6人,起诉至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18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5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人。二是“主要责任”获不起诉处理的机会较大。35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中,做出不起诉处理的11人,起诉至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14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三是“同等责任”……(溧阳暂无此类案件)。

  二、归案积极与否,未见明显的“区别对待”。一是积极自首获不起诉处理的优势不突出。66件案件中,有45名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或积极抢救伤者,或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中,作不起诉处理的仅有11人,起诉至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27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仅仅27%的不起诉率,势必打击肇事者主动投案的积极性。二是消极自首获从宽处理的机会“不打折”。13名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主动报警并积极救治伤者,只是被动得接受处理。其中,作不起诉处理的有6人,起诉至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4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人。高达46.2%的不起诉比例,势必助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主动、怠尽责的消极态度。三是逃逸后自首仍可被大幅度减轻处理。5名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先是逃离现场,次日或者择日再到交警部门投案。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3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人。分析显示,逃逸后自首,对犯罪嫌疑人仍普遍适用“减轻”处理,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如果赔偿到位,则宣告缓刑。这种做法,无形中为酒驾肇事者提供了逃避现场酒精测试,获判缓刑的避责窍门。四是肇事逃逸的打击力度仍不够强势。3名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1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如谢永龙交通肇事一案,由于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到位,谢永龙最终获得了“判三缓五”的从轻结果。

  三、高额法外补偿,成获取轻判的不二途径。一是法定赔偿+高额补偿更易获得从轻处理。41名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顺利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选择在法定赔偿之外,对被害人家属支付6万-80万不等的额外补偿款。其中,作不起诉处理的有16人,起诉至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23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人。如史信元交通肇事案,额外补偿额高达75万元,尽管史信元在事发后驾车逃逸,可其仍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被法院“判三缓四”,免去了牢狱之灾。二是仅有法定赔偿往往无缘不起诉。8名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因客观原因,只支付了法定赔偿款。该8人均被起诉至法院,除因逃逸等恶劣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2人外,其余6人均被宣告缓刑。三是部分赔偿或不赔偿多被判处实刑。15名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受经济条件限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或无法赔偿。其中,除了1名肇事者因死者为直系亲属被作不起诉之外,其余14人均被起诉至法院,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刑罚。

  四、弱势人群犯罪,审判给予的人文关怀欠缺。一是女性肇事者从宽待遇未达预期效果。66件案件中,女性肇事者共有6名,均被起诉至法院,并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女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却也担负着更多的舆论压力,在相同情节下,有必要提升其不起诉的比例,让女性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回归家庭和社会。二是老年肇事者从宽待遇并不同等。66件案件中,55岁以上的肇事者共有10名,作不起诉处理的有5人,起诉至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4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其中,除1人因逃逸和赔偿问题被判处实刑外,其余9人均具有类似的案件情节,但3名60岁以上的老年肇事者被起诉,尽管最终被宣告缓刑,但仍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心里负担。三是年轻肇事者从宽待遇稍显吝啬。66件案件中,25岁以下的肇事者共有5名,除1人因逃逸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其余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年轻人是社会的希望,宣告缓刑并不能抹去他们的“前科案底”,甚至会使其未来几十年的生活处处碰壁,司法审判理应给予他人更多的人文关怀。

  针对以上交通肇事案件处理及审判特点,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严把起诉标准关,杜绝“同案不同诉”。68件案件中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有49人,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有11人,其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有6人。分析表明,仍有部分“可诉可不诉”的嫌疑人被起诉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但他们同样具备积极救助、主动投案,赔偿到位获得谅解等不起诉的条件。因此建议统一的起诉标准,确保“同案同诉”。二是严把审判监督关,拒绝“同案不同判”。检察官要对每个承办案件密切关注,对于犯罪事实类似、量刑情节相同的交通肇事案件,要注重对裁判结果的审查力度,一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要切实加以监督,辅以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刚性手段,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建议法院进一步细化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标准,加大对逃逸肇事者的惩治力度,放宽对一般肇事者判处免刑的条件。三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统一标准。建议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就现有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统一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裁判的标准,在现有法律政策的框架内,结合常州地区实际,确立一个统一的、可执行的方案,降低“自由裁量”带来的困扰,实现交通肇事标准化办理。四是加强内部学习,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建议公检法三家单位联合定期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夯实基础、更新知识,不仅要将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方面好的知识和优秀的制度“引进来”,还要将自己总结归案的经验方案“走出去”,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素能,持续提升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