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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和促进 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11-12 10:27: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为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改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不断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立足法治,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工商联职能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笫一条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对各类所有制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创新发展。

  第二条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应当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和民营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等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等经济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企业投资信心,激发资本参与热情。

  第三条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当强化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要重点监督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规范文明司法,对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要着力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第四条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机械司法,防止任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严格区分违反政策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规违法、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全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加强法制教育,延伸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办案开展犯罪预防。应当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及时提出建议方案,帮助民营企业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办事、守法经营的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应当通过开展案例咨询、法制宣讲、释法说理等工作,及时告知民营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维权。

  第六条全市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加强检察监督。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对外省、市司法机关违法办案侵害本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相关企业可以直接或通过本地工商联向本地检察机关提出,本地检察机关应当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协调办理。

  第七条全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加强调查研究,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探索解决方案,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正常活动,促进生产要素和资本要素的有效配置、流动。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第八条全市检察机关应当贴近基层、贴近企业、贴近实际加强与当地工商联的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形成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实际困难和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工商联通报。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各方面资源能力强的优势,共同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积极探索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实效。

  第九条全市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公检法司政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及时反馈企业运营中的突出法律问题和法治需求,统筹建立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工作联系机制。

  第十条全市各级工商联要改进法律服务,提示刑事风险。及时向各行业商会派出的法律顾问,以及与工商联存在合作关系的法律服务机构通报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在向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力度,注重服务领域细分,提示企业关注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工商联要与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合作,帮助企业梳理风险,为改善内部法治环境提供法律服务。对照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合规审查,帮助企业梳理法律风险点,尤其注重风险等级较高的制度漏洞情况分析提示,推动企业内部法治环境逐步改善。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侧重点不同的法律风险讲座,帮助企业加强对普通员工基本规则意识的培养,宣传违法犯罪的危害,持续推动员工诚信意识全面养成。

  第十二条本意见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11月12日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