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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2022-01-19 15:17: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当事人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当事人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财政局,账号:83100120010000019,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龙城大道支行)。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2022年1月14日

  当事人: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