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当事人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当事人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财政局,账号:83100120010000019,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龙城大道支行)。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2022年1月14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