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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2022-06-27 14:13: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朱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金坛区****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安徽六安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当事人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费用共计2569.5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2.当事人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2022年6月23日

  当事人: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