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周*,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085435,汉族,中专文化,货车司机,住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
当事人:孙**,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62633,汉族,中专文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
周*、孙**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上述当事人共同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元、案件公告费200元,合计6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3.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4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 月 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