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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
2017-09-01 10:34:00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服刑人员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在押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接到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刑事申诉后,应当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应当将申诉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并移送做出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三)对于反映违法扣押当事人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误以及不服刑罚执行变更决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二、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应当受理和办理,并在结案后十日内将审查或者复查结果通知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因案情复杂,在三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将审查或者复查情况通知移送的人民检察院。 

  在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需要进行提审服刑人员等调查活动的,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三、移送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审查或者复查结果后,应当及时答复申诉人。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