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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近亿元,36名被告难逃法网
2020-02-15 10:49:00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纪萍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受理地点:经开区检察院 

     近日,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嫌疑人邓某及丈夫是某,从2009年起,借着空壳公司的名义,采取资金走账回流方式,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8%-10%的开票费形式,向12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62张,价税总计人民币9804余万元,税额总计人民币1424余万元。 

  目前,包括邓某夫妇在内的36个涉案单位及人员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经开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由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该案的主犯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万。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3万。其余的34名被告中,涉案单位均被判处罚金,涉案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被判处缓刑,只有一名未缴纳清税款的人员被判处实刑。 

    公司经营不善,打起了虚开增票赚钱的主意 

    邓某早年是我市某金属市场内一家公司的会计,看到市场生意繁荣,便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一家金属贸易公司,由丈夫是某担任股东,但公司的生意一直不是很好,邓某便想到以前在金属市场工作时积攒的人脉,开始打电话联系生意,同时透露出了自己可以帮忙开增值税发票的事。邓某的算盘打得很好:生意不行,总不能一直坐吃山空,既然开了公司,何不借着公司的名头帮忙开增票,是个公司都有这种需要,没有成本,来钱也快。 

    还别说,邓某的这个想法很快落实了,电话没打几个,就有人找她帮忙开增值税发票,大家商量好开票形式,每个月按需开票结算,邓某只要在家动动手指就有钱送上门,久而久之,邓某公司也不开了,借着公司这个空壳,专心做起了帮人开票的业务。 

  采取资金走账回流方式,8年虚开增票近亿元 

    梁某和邓某是在金属市场工作时认识的,也是邓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客户之一,案发时,她在老公的公司里负责财务。据她回忆,2009年的一天,邓某突然打电话给她说自己也开了公司,让其帮忙介绍生意,并提及了可以帮忙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是熟人,梁某心动了。两人约定,以票面金额的8%-10%作为开票费,平时有开票需要时,采取资金走账回流方式,梁某先将“货款”先转入邓某公司的账户,再由邓某转到其本人或其亲属的个人账户,最终回流到梁某的个人账户,伪造出两家公司有资金和业务往来的假象,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以此相同的形式,2009 12 月至2017 4 月期间,邓某单独或者伙同丈夫是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向12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62张,价税总计人民币9804余万元,税额总计人民币1424余万元。 

    去年3月,经开区公安局接到举报,经侦查发现邓某所注册的公司收到下游受票企业货款后发生资金回流现象,随后侦破该案。 

    截至目前,偷逃税款已基本追回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除了确保办案质量,承办检察官江玉麟一直想着如何挽回国家税收损失。虽然案件起诉到法院前已追回800余万元偷逃税款,但江玉麟对该项工作仍未放松。 

     除了继续通过当面或者电话对相关被告单位和个人释法说理等方式督促他们退缴税款外,他还多次去公安、国税、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向本院民行部门移送线索,建议督促税务机关加大催缴力度。 

     其中有一名被告人偷逃税款金额高达450余万元,在起诉前仅仅补缴了5万元的税款,其本人因为金额巨大、量刑重等原因,一直表示不愿意再继续补缴。江玉麟一方面联系公安、法院、税务等多部门联合做其工作,一方面多次对照量刑标准及自己办理过的案例对她释法说理。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最终打消其顾虑,至宣判前,这位被告人全额补缴了偷逃税款。 

    至本案宣判时,累计追回偷逃税款共计1370余万元,仅一名嫌疑人未足额补缴。 

  检察说法:虚开增值税发票,受票单位主管人员也需担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邓某夫妇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其余34名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则属于让他们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江玉麟说,很多人一般都认为只要自己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就不会触犯法律。实则不然,作为受票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只要使用了开票单位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就会给国家造成损失,也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本案中的周某,其自己经营了一家电器公司,只从邓某处开了一张价税合计6万元,税额9千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同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虽案发后补缴了偷逃税款免于实刑,但罚款是少不了的。” 

  对此,承办检察官江玉麟建议,检察院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典型案例,重点对小微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加强对偷税漏税刑事犯罪的风险教育,提高对涉税犯罪认知度,促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