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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未成年人 共筑美好明天
2020-11-25 09:42: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溧阳市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是溧阳市某中学的一名高二学生。2012年4月1日下午的足球课上,史某某和赵某在抢球过程中出现身体碰撞,发生了争执。遗憾的是,双方都没有把矛盾反映给老师和家长寻求帮助和指导,而是冲动之下选择了使用暴力解决。双方于晚上六点左右在宿舍打架,打斗中史某某手持木棍将赵某头部打伤,造成赵某脑震荡,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2年4月2日,史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史某某的家长也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该案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侦查,史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一、法律援助

  2013年3月11日,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立即为史某某申请了法律援助,指定了辩护律师,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社会调查

  与此同时,我院立即委托溧阳市司法局对史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一家三口,父亲打工,母亲在家,家庭条件一般,日常表现较好,与家人、朋友、邻里关系和睦,无明显不良行为,所住社区及当地司法所对其评价尚可。

  三、心理咨询

  2013年3月18日,为更好地了解史某某的心理状况,并对其进行心理矫治,我院未检干警依法讯问了史某某,并安排我院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警小王对史某某进行了心理咨询。小王与史某某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语重心长、循循善诱,对史某某的成长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和成长环境等多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帮助其分析了犯罪原因,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他提出了殷切希望。史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一定不会重蹈覆辙。

  四、附条件不起诉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和帮教力度,结合该案是未成年人年少冲动所致,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事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得到了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加上史某某明年即将参加高考,为了最大可能挽救未成年人,我院未检干警建议对该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013年3月27日,我院公诉科对该案进行了科室讨论,多数人同意对史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2013年4月9日,我院对该案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听证,通知了史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学校领导、侦查人员代表参加,主动听取意见,接受监督。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谅解史某某,同意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参与听证的代表、委员们均对我院的这一做法表示肯定,认为这样的办案方式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大的教育和挽救,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3年4月10日,我院公诉科将该案提交检委会讨论,讨论决定: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史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2013年4月24日,我院向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六个月,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止。

  未检干警希望史某某吸取教训、深刻反省,在考察期内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要求其家长及学校领导在考察期内陪同孩子一起接受帮教,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史某某表示,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在考察期内接受帮教和监管,认真履行各项义务。

  五、考察帮教之马路执勤

  为了尽可能不耽误史某某的上课时间,不影响他的学业,在考察期内,我院根据其具体情况,联合社区、学校、家长签订了帮教责任书,对他们的学习情况和日常生活进行了跟踪考察,共同进行了帮教和监管,并经常前往学校了解其学习和生活状况。

  2013年5月18日,我院未检干警带领史某某利用休息天时间走上溧阳市平陵中路南大街路口,当起了文明交通志愿者。未检干警和史某某戴上小红帽分别站在路口的四条斑马线旁边,不断挥动手中的小红旗,指引行人安全有序通过马路,并对闯红灯、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文明劝导,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一天活动下来,史某某表示这次活动让他有了很大收获,只有亲自参与到活动中才能充分体会到交警工作的艰辛,自己一定会从自身做起,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六、考察帮教之观护矫正

  2013年7月,正值暑假期间,我院响应常州市院号召开展了“七彩的夏日”青少年“自爱自护”主题夏令营活动,其中一站是史某某入驻观护矫正工作站马垫敬老院进行观护教育。期间,史某某遵守观护帮教基地的相关规定,得到了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肯定。未检干警定期到工作站进行回访,鼓励史某某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好好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用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家庭、学校和社会。

  七、考察帮教之法制宣传

  2013年9月13日,开学不久,我院未检干警前往史某某所在的中学,针对该校学生的特点,作了主题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制讲座,通过对近两年的青少年犯罪数据分析、结合溧阳多发常见的几类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向师生们介绍了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势、特点,剖析了原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着重进行了预防宣讲,警醒同学们要自觉远离不良行为,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讲座受到师生们的欢迎与好评。

  八、考察帮教之爱心回访

  2013年10月22日,我院未检干警前往史某某所在的中学进行回访,向学校领导及其带班老师了解史某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学校领导和带班领导都表示在考察期内,史某某完成了考察帮教的各项义务,并且主动担任班级搬水员的工作,学习态度端正了不少,学习成绩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和老师同学的关系和睦,与之前相比整个人有了很积极的改变。

  九、考察期满,宣布不起诉

  2013年10月23日,考察期满,鉴于史某某在考察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帮教和监管,表现良好,我院对其正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史某某面对检察官的教诲,这样说道:“因为一时的冲动,我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但大家却愿意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仍像以前一样关心我、照顾我,教育我,是你们的不离不弃让我在认识到错误的同时,更坚定了好好学习、认真做人的信念。我明年要参加高考,我一定会努力学习,争取考上一所好大学,用好成绩来回报大家。”

  近年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积极探索执法办案与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结合,形成了“四个三”工作模式,全面贯彻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功办理多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着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有效保障和维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