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4日深夜,我市奥体中心网球馆改造工地宿舍内,外来务工人员鲍志明身中十数刀后当场毙命,死状凄惨,犯罪嫌疑人胡某是他的同村老乡。
今年7月25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贵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胡贵轩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妻子和发小说了几句话,他认定妻子有“婚外情”
本案被告人胡贵轩与被害人鲍志明(化名)出生在河南省方城县某村庄,两家相隔百来米,自幼一起玩耍,亲如兄弟。俩人常年在外打工,收麦子玉米及春节才回家,所以两家的留守妻子也同病相怜以姐妹相称。
2016年10月,鲍志明、胡贵轩及同村的几个老乡一同准备南下来常打工,家中妻儿依依不舍,都到车站来送行。一行人说说笑笑,只有胡贵轩闷闷不乐。他觉得妻子说是来送自己,其实是来送鲍志明的。
原因就在前两个月,鲍志明带领十来个村民去新疆打工摘收香梨,其中有胡贵轩的老婆季舒敏,当时胡贵轩因脑溢血刚出院没去成。一个月后鲍志明一行从新疆回来,胡贵轩见妻子与鲍志明说了几句话就很不痛快,认为“鲍志明与我老婆肯定好上了,在新疆肯定睡一起了”。
心中“疙瘩”一直未解,发小一句话引来杀身之祸
2016年11月24日下午工间小憩,工友围着抽烟解乏,唯独胡贵轩在一边抽着闷烟,一言不发。鲍志明说道:“我那小儿子6岁了,可好玩啦,想起他来啥疲劳都没了,还想再生一个呢。” 听到这句话,胡贵轩一下子被刺疼了:“再生一个?是跟我老婆再生一个吧!”
于是,收工后,胡贵轩拨通了妹妹胡前芳(化名)的手机,说出了自己内心已认定为事实的猜测:他认为家里的三个孩子都不是自己亲生的,而是季舒敏和鲍志明生的,自己没脸回家了。听到这些话,胡前芳劝哥哥不要胡说八道, “你是不是脑子又出问题了?赶紧去医院弄点药吃”。
然而挂了电话的胡贵轩没去药店而是去了超市,买了把长30公分的刀。回到宿舍后,他把刀藏在床铺下。
晚上下工后,胡贵轩则独自蹲在一边吃晚饭。工友们的说笑声在他脑子里嗡嗡作响,他觉得大家都在嘲笑自己是傻子,挣钱养着别人的孩子。怒气之下,他出去转了一圈回到宿舍,上床蒙头就睡,并在被窝中暗下决心:今晚必须下手。
晚上10点半左右,睡醒的胡贵轩见工友们都睡了,他从铺下抽出刀,蹿到对面鲍志明床前:“你小子倒睡得踏实,我一个好好的家被你毁了!”于是,对准鲍志明,在其颈脖、背部、胸部刺了11刀。见鲍志明奄奄一息倒在地上,胡贵轩平静地坐在床边等待警察,他知道“犯了人命,是要坐牢的”。听到警笛声时,他站起身来上了警车。
调查鉴定结果,嫌疑人有精神障碍
承办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调取手机通话记录显示,被害人鲍志明与被告人妻子季舒敏在案发前确有通话。为了证实胡贵轩的怀疑,办案人员赶赴其河南老家取证。21份来自老乡、同村、工友的证言,均证明两人没有不正当关系,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家属,答案同样如此。
另一方面,检察官分析了鲍志明与季舒敏各自的电话清单共28页,发现案发前,两人仅在11月19日、11月20日有电话往来联系,通话的原因是季舒敏、工友均证明系通过被害人鲍志明劝说犯罪嫌疑人胡某继续在常州工地上打工至过年。
而从胡贵轩妹妹和季舒敏处,承办人也得知,十多年前,胡贵轩因家庭变故患有精神病,平时疑心很重,只要看见妻子和别的男人说话,就会生气,近几年也一直在吃药。
为此,有关方面对胡贵轩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近三个月来逐渐出现精神异常及幻觉,作案时处于妄想性障碍发病期(偏执状态),杀人动机为病理动机,但同时认识到杀人不合适,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患妄想性障碍(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有受审能力。
受害人家属获3万元司法救助金
被害人鲍志明是家中的顶梁柱,小儿子只有6岁,妻子身患多种疾病。妻子遭丧夫之痛后一病不起,家庭没了经济来源,陷入困难。她也无法接受胡贵轩为精神病患者将要得到从轻处罚的事实,多年和睦相处的两家一时关系紧张。
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葛志军接待了被害人的舅舅等亲属,解释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常州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其本人或依靠其正当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成为司法救助的对象。由于被告人家庭同样也很困难,所以承办人建议启动司法救助,经市政法委审批,给予被害人亲属司法救助金3万元。
据了解,除本案被害人涉及的情况外,以下情况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五)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市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精神病人杀人不担刑责?错!
胡贵轩明明患有精神疾病,那么为什么还会被处以重刑呢?办案检察官、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志军介绍:““平时常有人说,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其实,这个概念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被告人胡贵轩作案时处于妄想性障碍发病期,但其认识到杀人不合适,虽对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削弱,但未达完全丧失程度,清楚自己面临的诉讼性质及可能承担的后果,所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葛志军提醒,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异常前都会有蛛丝马迹,若孤身在外,则可能无法及时察觉协助治疗,导致悲剧发生。精神障碍患者应尽量就近就业,与家人生活在一起。如果一定要外出打工,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其监护人应尽可能陪同,以履行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精神障碍患者没有能力主动就医或自我矫正,为防患于未然,亲属的日常呵护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