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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昧少女误入歧途 阳光护蕾健康成长
2018-12-25 09:42: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武进区检察院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唐某某,女,15岁,汉族,武进区某中学初三学生,因涉嫌强奸罪于2012年2月3日被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二、案件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1年初由同学介绍认识周建福(男,42岁,个体经营废品收购站),后双方经常至宾馆、浴室开房发生性关系。2011年底,周建福为追求刺激,要求唐某某给其介绍其她女生。2012年1月2日中午,唐某某约了同校初一女生羌某(女,未满14周岁),以出去玩为名将羌某骗上周建福开的宝马轿车,在车上二人以吃晕车药为名骗羌某吃下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而后将其带至某宾馆房间内,又骗羌某喝下1杯白酒,后周建福乘羌某昏睡之机对其实施了奸淫。其后一段时间,周建福又经常约羌某开房,双方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

  2012年2月1日中午,唐某某又为周建福约了同校初三女生陈某(女,15岁),出去玩为名将陈某骗至武进区某浴室包厢内,周建福和唐某某骗陈某喝下2杯白酒,后周建福乘陈某昏睡时对其实施了奸淫,后因陈某告知家长报案而案发。

  另查明,周建福还采用少量财物相引诱的手段,长期对唐某某所在中学的多名女生实施奸淫。

  三、案件办理过程

  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和周建福涉嫌强奸罪,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因周建福涉嫌强奸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于2012年6月7日报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10日将唐某某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四、主要工作和特色做法

  1、本院受理案件之后,对涉案被害人都进行了复核,因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都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针对被害人都是在校生的特殊情况,时间选择在中午休息和下午二节主课后,地点是所在学校会议室,并要求学校进行保密,在证据复核的同时听取了被害人家长的意见,表明了检察院将依法从严处理的态度,取得了理解和支持。

  2、由于本案已在学校和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部分家长对学校不满,强烈要求从严处理周建福和唐某某。承办检察官听取了唐某某父母的意见,建议至二被害人处上门赔礼道谦,配合化解社会矛盾;建议部分被害人家长联系转学,并要求所在中学提供方便。

  3、依法将周建福报送常州市院审查起诉,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从重处罚。

  五、案件处理结果

  被告人周建福因犯强奸罪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唐某某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六、社会效果

  被告人认罪服判,各被害人都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我院结合本案向区教育局发出加强对未成年在校女生加强保护和性教育的建议,和区法院联合开展“护蕾行动”,常州市院和常州公益助学联合会在看到我院检察建议后,引起高度重高,在全市中小学发起开展了“关爱少女”大型公益巡讲活动,目前已开展活动数十次,深受广大师生的欢迎。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