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记者:刚才发言人着重介绍了我市检察机关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情况,能不能谈一谈这次专项活动针对的主要是哪些对象?监督依据是什么?
发言人:这次专项活动针对的是判处实刑的罪犯,即需要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应当由看守所执行刑罚,其他实刑应由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开展交付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其中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交付执行工作提出了一些较为具体的要求,如: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看守所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交付执行文书起一个月以内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等等。
在此次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不仅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仍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等未执行刑罚的情况也一并清理,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线索同样纳入清理范围进行审查。
《常州晚报》记者:专项活动中有如此多的罪犯未能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刑罚,能不能谈一谈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
发言人: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也是薄弱环节,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对于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法律权威意义重大。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法律对交付执行规定不周延、执法不够严格、保障不足、监督刚性不足等原因,交付执行特别是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问题比较突出。
看守所执法细则中的收押标准和监狱法中的收监标准并不统一,有些罪犯看守所虽然收押,但在投监时会被监狱拒收,导致理应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滞留看守所。对于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传染性疾病且依法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理应投送至江苏省新康监狱,但新康监狱作为全省唯一特种病监狱,负责监管全省的重病罪犯,往往床位紧缺,导致部分罪犯无法及时被纳入监管。对系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的罪犯,责任单位在做好刑罚执行工作前还需要联系协调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解决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困难问题。对于故意采取计划外怀孕方式意图逃避刑罚的罪犯,责任单位需要协调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怀孕的罪犯进行检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应立即启动收监程序。
在执行上,法院不及时、不正确向看守所、监狱等其他执行机关送达有关执行文书,对判决前未被羁押但判决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收监的,执行人员不及时履行交付职责;看守所无正当理由拒收其他机关送押的人员,收到执行文书后,不及时投送罪犯;监狱不依法及时收押罪犯,罪犯被裁定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及时向相应监外执行机关告知并送达文书,罪犯被收监执行的,不及时前往押解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不依法接收、收矫,监外执行人员被决定收监后,没有及时控制并进行交接等等。
以上这些情形,都有可能导致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环节出现问题,最终影响惩罚、改造或教育罪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等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影响了行刑准确性,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等刑事执行任务的顺利推进。
中吴网记者:我市检察机关打算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继续加强推进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
发言人: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涉及法院、看守所、监狱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衔接不畅往往会导致诸多问题,进而导致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正确、及时地执行,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持续加强监督力度,创新改进监督方法,充分发挥监督效能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因此全市检察机关接下来将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协调配合。就发现的未交付执行的案件,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的沟通协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情况,相互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确保专项活动中的罪犯被清理纠正到位。积极协调政府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切实解决罪犯交付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既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又积极支持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是争取多方支持。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主动向省检察院和市政法委报告,积极争取支持,以便统筹协调解决,保障全市刑罚交付执行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一方面通过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各单位职责及操作流程,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单位联系人,定期召开会议,统一认识,落实责任,堵塞漏洞,及时协调解决刑罚交付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被法院判处实刑的罪犯都能被顺利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