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经开区院在被告人鲁某某交通肇事案出庭支持公诉时,鲁某某辩护人对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提出质疑,认为死者尸体并未进行解剖检验,且死者生前在家休养近两个月,其死亡结果与被告人鲁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阻断。
为加强出庭指控力度,确保案件审理效果,公诉人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提请审判长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与鉴定人充分做好庭前沟通。近日再次开庭中,鉴定人详细回答了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的发问,并向合议庭说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详细阐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病情转归过程、死亡原因等。经过庭审质证,鉴定结论被合议庭采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据此对鲁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