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开区:经开区院公诉科依法认定一嫌疑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7-02-23 09:14:00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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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经开区院公诉科承办人在办理吴某某、刘某某盗窃案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存在精神高度紧张、反映异常,与正常人存在明显差异。承办人高度重视这一情况,联系刘某某母亲了解到刘某某有脑瘤患病史,平时一直需要用药。

承办人据此分析认为,刘某某可能存在因器质性病变导致认识、控制能力下降的精神问题,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重要依据。该院即根据刑诉法要求,向侦查机关提出对刘某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补充侦查意见。

近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其系患脑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继发性癫痫,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该院公诉科据此起诉认定刘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