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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而不休”再就业,法律风险需防范
2020-04-13 13:44:00  来源:常州晚报2020.4.12城事检察在线  作者:王晴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愿意发挥余热继续工作,退而不休成了许多“银发一族”的常态。但大家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是否考虑过这种雇佣关系也同时伴随了相应的法律风险。这期检察在线,我们就从本市发生的一个案例出发,了解一下退休再就业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我们又能做些什么来提前预防这些风险。

  69岁员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开启长达三年的行政诉讼

  近日,常州市12309检察服务中心内,在检察官主持下,交通事故中身亡的老谢家属与其雇主金海公司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金海公司一次性支付老谢家属41万元,一场历时三年的行政纠纷终告段落。

  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成争议焦点

  69岁的老谢是新桥镇谢家村村民。2015年初,他被金海公司招录为停车场收费员。6月30日晚8时许,他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出租车撞倒,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老谢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6月13日,老谢家属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8月29日,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老谢家属据此将金海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付工伤赔偿款。

  金海公司不服,认为老谢已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车祸当日老谢提前下班半小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不负有责任。2017年1月4日,金海公司一纸状纸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老谢在事故发生时,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他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即老谢具备“进城务工农民”身份,其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金海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海公司不服,该案经二审、再审后,2019年7月25日,金海公司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

  检察官全面调查,找准问题症结

  承办检察官吴小红收到案件后,认真看了金海公司的申请监督材料,又调取了原审所有案卷材料,全面进行了审查。她察觉这是一起行政民事纠纷相互交叉的案件,除了工伤认定纠纷,还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息息相关。而在这些交错的案件中,老谢的主体身份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本案关键。

  针对金海公司提出老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吴小红查阅了大量资料。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2012年,最高法专门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认定工伤作出肯定批复,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得到了一定程度扩大,老谢的情况恰巧可以归入这一范围。

  同时,针对金海公司提出老谢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进城务工农民”身份的辩解,吴小红和同事专门进行了调查核实,老谢的确以自己名义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了一家副食品店,但实际经营者不是他本人,不影响其身份认定。

  释法说理,促成和解

  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有原则的,但每个案件实际情况却很复杂。在吴小红看来,寻找两方利益平衡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如果简单机械司法,驳回金海公司的监督请求,无法让金海公司心服口服。

  前期调查中,吴小红专门听取双方意见。金海公司作为私营企业,招录老谢仅半年就摊上这么一大笔补偿款,觉得很“冤”,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其账户,对企业运营又造成一定影响。作为死者家属,其提出57万元赔偿款分毫不让,但是官司打了三年,却一分钱也没有拿到。

  吴小红联系金海公司负责人罗金海(化名),从法律角度给他分析工伤认定理由,同时对他提出企业存在的困难表示理解,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一番话让罗金海打开了心结。

  同时,吴小红联系到老谢家属,“老谢之所以会出车祸,是因为他横穿马路,他对交通事故也有一定责任。如果官司继续打下去,耗费了时间和精力,对你们而言也是损失。”一次次说理工作让老谢家属终于同意和解。

  最终,经过检察官多次调解,老谢家属与金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金海公司一次性支付老谢家属41万元,并撤销监督申请。

  退休再就业,签一份合同十分必要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通过买保险来降低风险

  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用工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规定范围。“退休后再就业的,现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所以在遇到纠纷时,用人单位和退休再就业人员都不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权益和承担责任。”吴小红介绍,“这种情况下,很多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再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一些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再适用。具体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及工伤待遇等。所以,对于老年人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最好能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合同法》来争取权益。”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这类情况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最高法也曾对此作出过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前文案例中的老谢,因为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虽然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务关系,但依据最高法批复是可以认定工伤的。“本案老谢在车祸中是负同等责任,如果说他是负主要责任或者全责,那工伤也是认定不了的。”吴小红解释。

  另外,对于企业来说,为了降低风险,检察官建议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保险公司。如果聘用的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类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这种情形下,企业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来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

  民事、行政检察知多少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前文案例中,用人单位对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时,便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实际上,民事、行政检察涉及的职能主要有以下5方面:

  1.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者《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实行法律监督。

  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执行法律文书错误或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4.支持起诉、督促履职。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损害而有关单位不行使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或提起诉讼。

  5.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监督。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采取虚设诉讼主体、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申请支付令等能够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监督。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