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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检察方案”激发民企活力
2020-05-26 14:0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2020.5.15政法要闻  作者:巢琨宇

  为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日前,常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检察方案”。

  《意见》提出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坚决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准确区分经济行为与违法犯罪,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将“平等保护”深度融入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案件,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以发展眼光看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重点打击敲诈勒索、诈骗、盗窃等针对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依法惩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加强法律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突出解决当前部分企业家反映强烈的立而不侦、久押不决、久拖不决问题,最大程度减少办案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民营企业申请监督案件进行督办和检查,协同公安、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

  《意见》要求改进优化办案方式,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开展逮捕、羁押、起诉“必要性审查”,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性强制性措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定幅度内给予最大限度从宽处理;主动听取当事人、涉案单位、辩护人意见,及时征求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意见,保障涉案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在押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行使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民事权利。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深入了解企业法治需求,结合典型案例加强法治教育;运用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推动企业完善管理;加强涉企案件调研,建立检察智库帮助企业防范重大法律风险,服务企业合规经营;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依法惩处诬告、诽谤行为,维护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声誉。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