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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深深一躬, 受害人心结解开
2020-08-10 10:37:00  来源:常州晚报2020.8.9城事检察在线  作者:黄伟栋 尹梦真

  “彭某,希望你一定要吸取教训,作为工程施工方一定要与当地百姓做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近日,在常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人民监督员季国强对刑事申诉案件中的原案犯罪嫌疑人彭某开展教育与训诫。“我当时是一时冲动才做出了不当举动,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我现在向他诚恳道歉。”彭某谈到此处,起身向申诉人周某深深鞠了一躬。“检察机关总算替我讨回了一个说法。”申诉人周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2018年10月7日,溧阳市北塘村污水改造施工负责人彭某正组织工人开展施工作业,与途经施工现场的村民周某因通行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周某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7日,当地公安机关以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伤情与彭某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存疑,经退查后证据无实质进展,遂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周某收到不起诉决定后表示不服,于2020年4月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李明春受理该案后,赶赴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案情,向原案双方当事人复核案情细节,并听取就诊医生及法医意见,经调查后认为现场混乱且多人发生肢体冲突,判断彭某造成周某三根肋骨骨折的证据不全面、不充分,但彭某将周某推倒在地的重大不良行为客观存在,该行为与被害人周某轻伤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如仅以维持不起诉决定结案,虽案结但过错行为未受到谴责,过错责任无人承担,申诉人合法权益也未能维护,申诉人很可能再次上访。

  为化解双方矛盾, 7月1日,李明春与当事人代理律师沟通,同时向原案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厘清责任,周某的态度也由当初的不愿和解,到愿意尝试调解,但提出让彭某公开道歉的请求,同时希望司法机关对于是非曲直也能给他一个说法,其心中的怒气才能消除。

  此时,李明春想到了未成年人训诫制度。“之前训诫制度一直是应用在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领域的,成效不错,我就想为什么不能引入到我们刑事申诉案件中试一试?”于是,李明春进行了第一次探索,并把教育训诫权交予具备较高威望及广泛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三名人民监督员召开了公开答复会。

  在详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办理过程、听取双方当事人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答复意见。三名人民监督员发表评议意见后对彭某进行公开教育、训诫,彭某衷心接受人民监督员的教育、训诫,并对给申诉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

  最终,经过多方的努力,在彭某的当面悔过和经济补偿下,周某表示了谅解,一起历经两年多的纠纷就此圆满画上句号。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