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公开训诫促“案结事了”
2020-08-10 14:30:00  来源:常州日报2020.7.31社会现场  作者:童华岗 黄伟栋 王晴

  “彭某,希望你一定要吸取教训,作为工程施工方要与当地百姓做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7月22日,在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人民监督员季国强对刑事申诉案件中的原案犯罪嫌疑人彭某开展教育与训诫。

  “我当时是一时冲动,才做出不当举动,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我现在向他诚恳道歉。”说着,彭某起身向申诉人周某鞠躬表达歉意。“检察机关总算替我讨回了一个说法。”周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事情要回到两年前,2018年10月7日,溧阳市北塘村污水改造施工负责人彭某正组织工人开展施工作业,与途经施工现场的村民周某因通行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周某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去年7月30日,当地公安机关以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为周某伤情与彭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经退查后证据无实质进展,遂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周某收到不起诉决定后表示不服,于今年4月21日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4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明春赶赴溧阳检察院调查核实案情,向原案双方当事人复核案情细节,并听取就诊医生及法医意见。经调查后,认为现场混乱,且多人发生肢体冲突,判断彭某造成周某3根肋骨骨折的证据不全面、不充分,但彭某将周某推倒在地的重大不良行为客观存在,该行为与被害人周某轻伤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仅以维持不起诉决定结案,案虽结但过错行为未受到谴责,过错责任无人承担,申诉人合法权益没有维护,申诉人必将不服,可能再次上访,司法公信力会受到影响。”考虑到这些因素后,7月1日,李明春与当事人代理律师沟通,同时向原案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厘清责任。周某的态度也由当初的不愿和解,到愿意尝试调解,但提出让彭某公开道歉的请求,同时希望司法机关对于是非曲直也能给他一个说法,他才能消除心中的怒气。于是,李明春决定,探索将公开训诫程序引入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并把教育训诫权交予具备较高威望及广泛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手中。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这起历经两年多的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