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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官这样化解一场长达四年的跨区域行政纠纷
2020-08-17 10:03:00  来源:常州晚报2020.8.16城事检察在线  作者:王晴 尹梦真

  “听张检察官这么解释后,我知道是自己一根筋,误会鉴定所了,以后我再也不告了。”“老付得了癌症,看病也要钱,我同意跟他和解。”这是前不久发生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段对话。当事人老付和老林在常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张扬、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执行法官等人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跨区域行政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一起寻常交通事故,责任人却因一份精神鉴定屡次上诉

  2016年1月,年近七旬的老付驾驶电动车途经南通市工农南路路段时,因逆向行驶撞上了老林,老林倒地后不幸头部着地,经当地鉴定所鉴定,老林因脑外伤导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2016年12月,老付一纸诉状将老林告上了法庭。诉讼中,老付对当地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老林的伤残等级,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委托常州市一家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经鉴定,作出同样意见的鉴定报告。于是,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判令老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

  老付依旧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对老付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之后,老付以常州这家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向常州市司法局投诉、省司法厅多次投诉,并申请行政复议,均被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请求被驳回,维持原意见。

  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后,今年1月,老付经朋友指点,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常州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请监督书。

  检察官“亲历性”审查后,证实司法局履职合法

  当日,常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扬接了此案,细致的她在书面审查卷宗材料后,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那份鉴定意见书。她迅速厘清思路,决定从老付多次提出异议的这份精神鉴定意见书入手,对行政争议事实再次进行“亲历性”审查。

  张扬整理出了老付提出的三点质疑:一是他认为常州司法鉴定机构实际鉴定人员是徐某,而非在鉴定报告书上签字的蔡某;二是依据南通医院出具的CT诊断报告作出鉴定结论,没有依据;三是只派了两名精神鉴定人员做会诊,违反了省司法厅司鉴函[2011]3号文件要求3名以上鉴定人员精神鉴定会诊的规定。

  3月中旬,疫情形势开始好转,张扬立即赶至给老林做司法鉴定的本市机构调查核实情况。通过调取当时的鉴定卷宗,并询问徐某和蔡某以及其他两位鉴定人员后,张扬发现证人陈述细节一致,均能证实鉴定人员实则是蔡某,老付的质疑无证据证实。

  此外,张扬又从影像学科调取了被害人颅内CT诊断报告,咨询了专业人士意见,发现精神鉴定意见书根据当事人受伤后第一时间作出的医疗诊断才更真实有效。

  同时,张扬又从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得到证实,省司法厅司鉴函[2011]3号条款要求3名鉴定人员鉴定仅针对司法鉴定所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精神鉴定的情形,而本案中司法鉴定所本身就具有精神鉴定资质,因此只需两名鉴定人员鉴定即可。

  经过一系列调查,张扬认为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并不违法违规,常州市司法局履职行为合法,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

  一通电话明白责任人苦衷,检察官协调成功化纠纷

  3年20月,张扬和老付通了电话,向他告知调查核实情况,并一一解答了他提出的三点质疑。“张检察官,我前年查出了癌症,家里已入不敷出,法院又把我账上的钱全转走了,我现在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了。”电话那头,老付哽咽的声音让张扬顿时明白,这起行政纠纷的根源在于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如果仅凭一纸“不支持监督决定书”结案,老付肯定还会继续上访,甚至产生过激行为。

  为了让老付真正息诉罢访,张扬打算从这起涉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裁判入手,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钥匙”。她随后向原审法院发函调取涉案民事案件审判卷宗和民事执行卷宗进行审查,并向原审法官了解情况。原来,就在这起民事裁判生效判决作出后五个月内,法院就从老付银行账户强制划拨了部分执行款,并对被害人作出了司法救助,共计19余万元。

  司法的公正不仅体现在公平正义地适用法律,还体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张扬考虑到老付身患癌症,家庭经济困难,治病还需大额支出,已无赔偿能力。在了解到老林经过治疗,身体正慢慢恢复后,张扬抱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心情打通了老林电话,将老付实际情况告诉老林。没想到,老林通情达理,同意与老付和解。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次日,老付撤回了对市司法局的监督申请。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