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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
2022-05-23 14:13:00  来源:常州晚报2022.5.22四版  作者:王晴

  基本案情:

  溧阳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生用品公司)系从事生产、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的民营企业,杨某某、陆某某分别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2020年4月,卫生用品公司与溧阳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口罩销售合同,并约定此批次口罩需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后杨某某、陆某某共同商议并决定生产,并将未经检测达标的7万只口罩直接张贴上GB/T 32610-2016的合格证,以人民币10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进出口公司后出口至境外。2020年5月,经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检测,卫生用品公司生产的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案发后,杨某某、陆某某主动向溧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5月,溧阳市公安局以卫生用品公司及杨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溧阳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根据卫生用品公司的合规承诺,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卫生用品公司及杨某某、陆某某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犯罪金额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同时经调查,卫生用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范围为非医用日用口罩,常年用工人数为10-40人,2020年销售收入517万余元,纳税12.8万余元。案发后,公司经营一度陷入停滞状态,销售阶段性收入仅为5.6万余元。

  如果公司及主要经营人员被判刑,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引发公司关闭、员工失业等后果。另查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卫生用品公司及杨某某、陆某某具有帮助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等情况,曾向溧阳当地多个村居委会以及企业捐赠口罩,承担并履行了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听取当地政府和企业员工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决定采取“承诺+引导+整改+考察”的简易模式开展合规建设,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

  2021年6月,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回访和实地考察整改情况,发现该企业已经逐步建立生产、质检等有效制度;重新制定了企业的口罩生产标准;多次将生产的口罩外送,进行专业检测,其口罩过滤效率等项目均符合国家、企业标准。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等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作不起诉处理。2021年7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通过简易模式的合规建设,卫生用品公司弥补管理漏洞、强化产品质量检验、减少和预防再犯罪,重启了停滞的口罩生产、销售业务,并在2020年7月签订了50万元口罩销售合同。

  同月,检察机关组织溧阳本地多家口罩生产企业,参观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中心,宣讲刑事合规、风险防范知识,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采取基本和适当标准,以“承诺+引导+整改+考察”的简易模式开展合规工作。在企业书面承诺基础上,引导涉案企业进一步查漏补缺,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考察,完成中小微企业合规的检察实践探索,成为企业合规的简易模式的范本。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