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内汽车数量日益增加,不规范停车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近日,记者从新北区检察院获知,检察机关最近办理了一起因不规范停车引发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
今年1月9日,小杨驾驶家中新购置的汽车前往4S店,准备做车检并领牌照。行驶途中,小杨按照驾车习惯,操作了一下雨刮器,却意外发现雨刮器不动。怀疑雨刮器部件出了故障的小杨抵达4S店后,让检修人员排查问题,被告知新车的挡风玻璃、雨刮器、左右后视镜、左右前车门等部件内均存在胶水。新买来的汽车上怎么会有胶水?百思不得其解的小杨当场报案。
警方立案后,调取了小杨停放新车的地下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很快便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而张某之所以将胶水浇上小杨的汽车,还要从1月8日晚上说起。
1月8日晚,张某前往健身房锻炼,将车停放在附近的地下停车场,晚上8点30分许,张某结束锻炼,来到地下停车场准备开车回家,却发现一辆汽车停放在自己开车必经的过道上。张某开车尝试从堵路的汽车与过道墙壁间的缝隙通过,没能成功,便下车寻找该汽车的车主联系方式,但车上并未留有车主电话。
随后,张某找到停车场执勤的保安,询问保安是否知道该堵路汽车的车主信息,保安陪同张某到现场查看后,也不知道这辆汽车的车主是谁,便拨通114电话,尝试询问车主联系方式。而这辆堵路的汽车是新车,114无法通过车上挂的临时牌照提供车主电话。
保安又先后与派出所、交警联络,均未能获得车主联系方式。电话中,交警告知车管所可以查到临时牌照车主的联系方式,但需要等到次日上班时间才能查询。
就这样,张某在地下停车场逗留了一个半小时,仍未找到办法联络堵路汽车的车主挪车。万般无奈之下,他只能留下联系方式,等次日道路通畅后,保安通知他来开车。
当晚10点左右,张某在停车场附近等待妻子开车来接他回家,期间倍感窝火。抱着“给堵路车主一个教训”的念头,张某前往便利店购买了两瓶502胶水,返回地下停车场,将胶水浇灌进堵路的汽车的左右后视镜、雨刮器内。
次日早上8点50分许,车管所与小杨的家人联络未果。9点左右,车管所再次来电,小杨的家人终于接通了电话,小杨挪车后顺路前往4S店做车检并领牌照,途中发现车辆部件异常,而后案发。
本案案发后,张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将胶水浇灌在小杨的汽车部件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1057.7元。后续,张某赔偿被害人小杨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3月7日,本案移送新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顾波涛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考虑到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系初犯;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具有一定过错,张某发现其车被堵后,尝试多种途径联络车主均未成功,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不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接受检察机关考察,撰写悔过书与法律学习心得,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整体表现良好。8月2日,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张某作出拟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8月16日,新北区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张某因一时冲动毁人财物,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应有的法律代价。而小杨作为被害人,其不规范停车的行为亦不恰当,给他人造成了不便。通过本案,也想提醒广大车主规范停车,如果因急事停车,可能阻塞通道,务必留下联络方式,方便他人通知自己及时挪车,避免再发生与本案类似的情况。”顾波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