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队伍教育整顿 | 常州市检察机关“我为群众办实事”案例介绍
2021-04-15 15:53:00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1:

常州市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社会上“保健品坑老”现象频发,违法经营者采取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诱导和欺诈老年人购买消费,骗取老年人钱财,甚至造成老年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后果。常州市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7年2月以来,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产品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社会影响恶劣。2019年1月29日,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提起公诉。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依法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检察机关发现该公司向全国各地大量批发销售“大盐湖水”。经专家鉴定,该产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调查收集了记录收集销售情况的U盘电子数据、顾客消费登记表和外销记录本等证据,调取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查明某生物公司销售“大盐湖水”共计8万余瓶,总销售金额为23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5591.5元;涉案公司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2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及谢某某等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21年3月15日,该案作为最高检“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并于中央电视台主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专题晚会上播出。

案例2: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离异母亲莫名被负债”提起再审检察建议

        2019年5月,溧阳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2010年—2013年期间,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丈夫王某在外借贷近590余万元,一直未还。多名债权人先后向法院起诉,其中两名债权人简某、梁某分别起诉要求张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共计140余万元,获法院支持。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张某始知自己被卷入王某的巨额债务诉讼中,于是愤然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面临着房屋被强制执行、工资被冻结,丈夫连家中储蓄罐的钱都席卷一空的情形,张某生活跌入谷底。靠着同事、朋友接济,张某艰难抚养幼子、维持生活。2019年5月,张某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溧阳市检察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委托司法鉴定、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走访当事人所在社区、工作单位,向当事人同事、朋友调查核实。2020年4月,检察机关以虚假的授权委托书进行诉讼损害司法秩序等监督理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0年12月,溧阳市人民法院对简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改判106万余元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2021年1月,张某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赠送一面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2021年3月,张某再次短信致谢溧阳市检察官帮助其开启新的人生。

案例3:

常州市金察院督促烈士范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红色资源。金坛作为茅山地区抗战的主要根据地,零散分布着很多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墓。

        2019年10月,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王甲村西侧一处抗日烈士纪念设施因年久失修,纪念馆屋顶、墙体以及纪念塔存在多处损毁,纪念塔顶部杂草丛生,烈士墓碑四周种满蔬菜,碑体字迹模糊不清。金坛区检察院立案后,全面开展调查核实。2019年12月12日,该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集中抢修保护,并建立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并联合多方讨论,及时形成整改方案。

        2021年初,由当地村委牵头实施修缮工程,对纪念碑碑体贴砖出新,并对纪念碑外围场地进行平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烈士陵园增设“陶林王甲之战牺牲烈士之墓”纪念设施,以纪念因陶林王甲之战而牺牲的革命烈士。同时,对全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开展普查,对22个缺少修缮维护的散葬烈士墓及时迁至区烈士陵园集中安葬,并在全区积极开展烈士褒扬工作,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清明前夕,“陶林王甲之战牺牲烈士之墓”增设完成。当地村委已收集抗战史料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典范在村史陈列馆内陈列展示。

案例4: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庭审进企业实现精准普法

        3月25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民营企业开庭,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支持公诉,该公司70余名中高层干部参与旁听。

        案发前,蒋某一直在该公司任采购员一职。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非法收受8家供应商贿赂款30余万元,并在对接采购事项等业务上提供便利。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公司企业人员收受回扣行为适用法定刑已减轻,但增加了罚金附加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检察官对蒋某详细解释了适用法律以及罚金刑的相关内容。蒋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检察官多次对其进行教育,令他认识到,自己的每一笔非法“回扣”不仅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对外形象。最终,蒋某主动写下悔过书,并表示愿意当庭宣读。

        鉴于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所有赃款,检察官建议量刑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

        3月25日,该案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开庭审,检察官用这一起身边的典型案例,让企业人员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在场旁听的企业人员深受触动警醒。

案例5:

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放生五万余尾鱼苗至长江

        4月1日,在长江常州段32号海事趸船举行新北区长江禁捕执法基地揭牌仪式暨2021年渔业生态资源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当天,5万余尾鱼苗被分批放流长江常州段,助力长江渔业资源修复。

        本次活动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新北区农业农村局承办。作为长江大保护的职能部门之一,新北检察院在刑事打击、公益保护、加强联动三方面发力,积极构建长江渔业资源保护长效机制,为长江渔业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2019年以来,新北检察院建立非法捕捞专业办案组,受理审查起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8件,非法捕捞案件认罪认罚率、确定刑建议率、量刑建议采纳率均为100%。

        同时,该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修复长江渔业生态。检察干警紧扣非法捕捞犯罪对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造成的损害、通过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所需资金的评估这两个关键问题,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害长江渔业资源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的资金来源是非法捕捞行为人所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62500元,用于购买白鲢、花鲢、鮰鱼等鱼苗5万余尾,投入长江常州段。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沿江街道负责长江禁捕工作人员、护渔员、生态赔偿金缴纳代表、春江街道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共同参与了此次增殖放流活动。

案例6:

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对网红“减肥药案”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2021年3月29日,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罗某某、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

        2020年7月,刘某某在微信上贩售一款叫做sola coffee的饮料,声称其有减肥功效,罗某某就在这时通过微信向其以每袋80元的价格购买了140袋(每袋25小包)加10小包。2020年8月份刘某某又开始贩售一款果蔬酵素压片糖果(sola candy)仍然是声称其有减肥功效,罗某某同样向其以每大盒7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购入34盒(每盒25小包)。经查这两款产品都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刘某某和罗某某均在明知的情况下,前者通过微信贩卖,后者更甚通过自己的某宝店铺等途径以最低228元/盒(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调查中发现,二人明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仍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二人行为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查,涉案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新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罗某某、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罗某某按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额的十倍,即424080元赔偿损失,被告刘某某在3374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两名公开赔礼道歉。该笔赔偿金在判决后将转入专用账户,用于救济潜在的食品领域受损消费者。

案例7:

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发出刑事风险提示函阻断“药贩子”

        近期,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黑诊所”非法经营药品案件中发现,某外省医药集团公司在药品销售管理环节存在漏洞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利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该医药公司购进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然后通过微信联系、送货上门、微信收款等方式,分别销售给无证开诊所的何某某等人共计34万余元。

        药品安全,关乎民生,重于泰山。如不及时防范风险、封堵漏洞,该公司正常的药品销售可能被大量没有经营许可的“药贩子”乘虚而入,从事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等刑事犯罪以牟取不法利益,不知不觉地成为涉医药犯罪的“帮凶”,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且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共同做好涉医药违法犯罪打击防范工作,该院在依法对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的同时,不局限于就案办案,主动延伸,第一时间向外省某医药集团公司发出《刑事风险提示函》。为了让这份《提示函》能对准“真问题”、更加“有分量”、切实“促改进”,承办检察官对与本案在基本事实、犯罪手段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并且与涉案企业相关联的刑事类案进行了全面检索,先后检索近年来人民法院类似生效裁判文书数10份,地域涵盖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等9省,在全面分析类案的基础上,从药品销售资质审核、药品购进渠道把关、公司人员教育管理等方面,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刑事风险点,并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4点建议,帮助民营医药集团公司防范刑事风险,防患于未然。

        3月10日,该医药集团公司以《感谢及汇报》为题对该院进行书面回复,并立即安排法务部对《刑事风险提示函》中涉及的有关案件进行检索、梳理,将《刑事风险提示函》内容通报给公司全体中、高层管理人员,要求各分、子公司将《刑事风险提示函》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开展自查自纠。

案例8:

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

        随着电动车数量增长,与电动车有关的安全事故也越来越突出。在一些小区,业主采用私拉电线的方式给电动车充电,俗称 “飞线充电”,这看似方便的行为却给生活蒙上了一层消防安全隐患。小区楼前储物间内部私搭电线进行“飞线充电”情况严重,并因漏电、过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今年1月,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接到辖区群众线索举报,某小区居民楼前储物间内私搭电线进行“飞线充电”的情况严重,六七根电线从居民楼拖进储物间,一到晚上共有十几辆电动车同时充电。这些电线存在不同程度老化,插排质量也参次不齐,不久前因漏电、过载还引起了火灾。该院干警来到事发小区现场调查,发现不久前曾经发生火灾的储物棚内一片狼藉,墙面被浓烟熏得漆黑,居民在储物间内存放的物品全部被烧毁,损失惨重。干警还发现,该居民区为老旧小区,建筑间距小、人口密度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势蔓延。检察干警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着手在该社区开展电瓶车集中充电桩试点,以疏堵结合的方式,规范小区电瓶车充电行为。

        为确保监督质效,3月22日,该院干警前往事发小区,进一步现场查看“飞线充电”引发火灾后的整改情况,发现此前因电路私搭乱接引发火灾的储物棚已全部拆除,新建的防阻燃便民充电车棚焕然一新,周边居民对此整改措施纷纷点赞。

        此外,为推动“飞线充电”顽疾得到彻底整治,该院还联合区发改局、住建局、城管局、消防大队、市供电局等单位,通过实地走访、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剖析其中的难点和堵点,从中寻找出可操作性对策,为下一步整改落实奠定基础。

案例9:

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督促窨井盖治理守护“脚底下的安全”

        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频发。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202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书指出当前窨井施工、管理、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重视窨井盖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今年以来,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切实维护百姓“脚底下的安全”,检察干警先后与区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工作对接,送达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阐明检察职能和工作要求,并就强化“窨井盖”相关监管事宜建立日常工作联系。该行政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在随后召开的全区市政设施管养工作推进会上,专门传达“四号检察建议”,要求各街道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井盖问题治理。

        近期,该院干警与区公安部门对接,核查本辖区2019至2020年“窨井盖”相关警情及查办情况,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履职尽责。通过钟楼区网格化平台,获取去年以来上报的窨井盖缺失、破损线索,对其中10件线索进行跟踪回访,发现部分社区窨井盖存在破损、沉降、移位的情形,存在安全隐患。该院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区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目前,该部门已迅速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10:

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创新劳务代偿方式让非法毁林者实现生态救赎

        3月10日,植树基地来了一位特殊的植树人员,老陈,他正用“劳务代偿”的方式弥补之前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

        老陈原本是某镇护林员,终日与山间草木为伴,生活虽忙碌却也平淡充实。可随着儿子的年龄一天天增大,三十多岁了还没有成家,老陈肩上的担子越发沉重,无奈之下,他动起了“歪脑筋”。老陈瞒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无视森林管理规定,擅自砍伐林木,修建墓穴、墓基对外销售。案发后,常州经开区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该林地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级别为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经评估,对涉案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工程建设,需苗木费、工程建设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5.1万元。根据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程序,2020年10月27日,该院依法对陈某某破坏林地、造成森林资源损害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判决老陈需对山林造成的损失和需要修复的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但老陈早年丧偶、家庭拮据,并无支付赔偿费的能力,倘若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金,最后会导致资金难以到位,还是无法真正修复被损生态环境。考虑到陈某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愿意采取其他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且从事护林员工作,具备植树造林的技术特长,所以该院向法院提出创新担责方式,探索劳务代偿,并积极借鉴相关案例,咨询当地林业部门专家,经多方商议确定,以《江苏统计年鉴-2019》林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根据应付赔偿金总额,核算出被告人劳务代偿时间为3年,需参加环保公益劳动1350小时。

        针对当地涉环保类的公益劳动均已外包的现状,为确保执行到位,该院努力争取当地支持,推动建立网格员、村委、当地司法所三级监督机制,确定老陈在刑满释放后,每周固定到劳务公司打卡参加公益劳动。为尽可能降低对老陈正常生活的影响,尽量将劳动时间安排在周末,考虑到他年龄大、身体素质一般,还为他购买保险。2021年2月17日,老陈在村委会签下生态修复补偿承诺书,承诺将按时参加环境损害修复相关的公益活动。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