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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无罪的理由成了定罪的关键证据
2019-03-04 10:01:00  来源:常州晚报2019.3.3城事检察在线  作者:武检轩 尹梦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是武进区检察院在去年办理的上海云瀛复合材料公司及被告人贡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在这起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成了这起案件的关键,而这一点也正是此案成为“典型”的原因。

  案情回顾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云瀛公司总经理乔某某、员工陶某在明知被告人贡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某某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从上海拉回常州市并处置。

  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贡某某多次驾驶卡车将云瀛公司的67.33吨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于新北区的几处污水井和下水道,造成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经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经过4个月的审查办理,2018年8月9日,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云瀛公司以及被告人贡某某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之前,三名被告人已经赔偿了180余万元用于污染河道的修复。

  2018年12月17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乔某某和陶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被告人乔某某、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

  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某、陶某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实际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某某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被告人贡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常州市内污水井、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上述3名被告人均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本案在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办案过程

  嫌疑人咬定不知情、打亲情牌,反复轮番上阵

  这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是武进区检察院的徐周。在她看来,办理这起案件时,对3个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认定,是最大的办案重点和难点。她刚接手案件时,3个嫌疑人中只有贡某某承认自己污染环境的事实,其余2个被告均以人在上海,对清洗废液处理不知情为由,只愿承认自己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后来经过警方的取证,发现了陶某和贡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作为厂方直接与贡某某对接的人员,每次贡某某拉废液回常州,她都有参与安排。证据面前她也没了脱罪的理由。”徐周说,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云瀛公司的总经理乔某某。因为她作为公司生产的负责人,一开始只承认自己是监管不力,说任务交给手下后没有监督到位,事实上其并不清楚这些清洗废液最后是怎么处理的。为了撇清乔某某的主观故意,乔某某的律师还几次从上海来常,找到徐周交涉,透露出乔某某之前与一家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工资签订过处理合同,主观上是有意按规定处理废液。

  与律师接触之后,徐周通知警方补充搜集了证据,的确找到了乔某某在2016年与一家危险废物处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且当时还缴纳了3万元预付款。“通过与该危险废物处理公司的负责人联系,我们也得知了合同有效。但2017年整整一年时间,他们的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询问乔某某的情况下,云瀛公司也从来没有去处理过一次危险废物。”如此一来,这份合同和这家危废公司的2名员工都能证明乔某某知道自己公司的废液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按规处理,其称自己不知情的辩解并不成立。徐周称,这最后也成了给乔某某定罪的有力证据。

  被告人陶某的家人在案件办理期间,也多次打电话给徐周,称陶某家中有老人要照顾,孩子还在读高中,打起了亲情牌。被告人贡某某在得知自己可能要获刑坐牢后,也推翻之前的供词,否认自己有罪。“虽然他们的辩解意见比较多,但是主观故意上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本案定罪依据还是很充分的。”徐周说。

  链接

  最高检发布的

  另4起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等人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长红等人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

  案例二: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

  2017年12月,被告人应伟达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交予交予被告人何海瑞处理。后何海瑞带人前往印达公司抽取废液,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上海某处市政窨井内。经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案例三: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

  2014年底,被告人张正文、赵强在明知钡渣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通过在车箱底部垫钡渣等方式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并且借安顺市某环保砖厂名义签署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协议,填写虚假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案例四: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

  被告人刘土义在没有处置废油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多家企业废油和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经现场勘验及称量,本案中被告人在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倾倒、填埋、处置的废油共计6651.48吨,需要处置的污染废物共计10702.95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17.05万元,后续修复费用45万元。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