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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检察院一案件入选
2020-06-19 15:21:00  来源:常州日报2020.6.5民生人文  作者:张敏 童华岗

  本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批),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入选。这是全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刑事案件。

  今年1月29日,王某某与丈夫、儿子一家三口从福建省途经浙江省温州市等地返回我市新北区,在下高速公路接受检测体温时被告知需居家隔离。三人回家后未按要求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也未自行居家隔离,而是外出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月7日两次上门告知王某某应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要求并张贴居家隔离告示单,因隔离的起算日期发生争执,王某某拒绝张贴。当晚8时许,当地派出所民警会同社工至王某某居住地,上门告知其居家隔离规定,发现王某某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在楼道内与民警等人交流。民警要求其佩戴口罩,王某某拒不配合,并抢夺民警手中的手电筒,扯下民警的口罩,又将其左胳膊小臂咬伤,后被民警当场制服。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用拳头击打协警面部、耳部,王某某丈夫欲动手时被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拦住。

  2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王某某等三人立案侦查。新北区检察院在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围绕民警伤情证据固定、现场群众证言搜集、执法记录仪视频调取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取证意见。

  由于三名涉案人员参与程度、行为后果各不相同,新北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王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全面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某对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示充分信任,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月13日,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3月24日,检察机关与法院、法律援助中心、被告人分别连线,通过网络视频远程“云审判”。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