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刑公”衔接机制现场推进会上,由常州市经开区检察院先试先创,积极探索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受到与会各方的一致肯定,认为既依法严惩了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又追究了犯罪分子环境侵权责任,还督促了行政机关积极推动问题解决。会上,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常州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6家单位,共同会签并确立了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刑公”衔接机制。
据了解,今年1月,常州经开区检察院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5家行政机关,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领域“行刑公”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加强环境资源领域办案衔接达成共识,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形成合力。
双向移送凝聚最大监督合力
以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双方所办案件的信息掌握不及时,影响了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顺畅衔接和转换。为此自2021年起,常州经开区检察院牵头区行政机关,先后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行政处罚+公益诉讼等多项机制,至今年初已逐步建立起“行刑公”衔接机制。
随着《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双向移送要求,不仅规定行政机关对环境资源领域涉嫌刑事犯罪、损害公共利益、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和检察机关,同时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对不予立案、不起诉的普通环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意见》实施半年来,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已接收行政机关移送线索12件,从中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并且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线索29件,督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45人……
实质化介入加强证据把关
污染环境案件存在“调查取证难、损害结果评估难”的两难情况,为破解办案瓶颈问题,确保案件质效,《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前,即可应行政机关邀请,对案件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提供法律意见,引导调查取证。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可将提前介入范围扩展到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磋商等行政执法环节,为行政机关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今年初,在办理朱某污染环境案中,行政机关对朱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因朱某未到案无法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遂依据衔接机制将线索移送常州经开区检察院。该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后发现,朱某不仅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还涉嫌刑事犯罪,于是联合公安机关研判会商,并引导侦查。目前该案已刑事立案。
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生态修复
惩罚犯罪不是目的,推动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修复,才是衔接机制的终极追求。《意见》规定,行政、检察机关要切实践行恢复性理念,将生态修复工作融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办案全过程,积极引导督促案件当事人采取恢复原状、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适度从轻或减轻案件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在W公司大气污染案中,W公司因废气处理设施阀门异常打开,导致部分废气直排大气污染环境。因该案系全市首例大气污染污染案件,排放量计算困难,常州经开区检察院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准确评估出废气排放总量和环境损害费用,成功办理该案并督促涉案企业支付赔偿金102000元。
此外,经开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替代性赔偿,对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赔偿费的被告人,以参加公益劳动等代偿形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该院还联合有关乡镇和环保部门探索成立生态修复基地,帮助公益侵权人从‘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