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经发回重审,现已全部改判,原判缓刑未判禁止令案件纠正到位了!”2019年初,溧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三起关于食品、药品类案件有了新的进展。承办检察官刘莎说起案件,赞叹案管部门功不可没。
事情要从2018年9月说起,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做好案件监督管理,溧阳市检察院案管部门负责人宋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数据核查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决定对已判决的但问题较多的“禁止令”“缓刑考验期”“故意毁财罚金刑”等进行专项数据核查,期间为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31日。
数据核查中,溧阳检察案件管理部门统计员李青发现,此期间已经判决的食品、药品类案件,适用缓刑的有16件18人,但仅有13件14人同时宣告禁止令,未宣告禁止令的有3件4人,而根据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类犯罪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适用了缓刑,但却未宣告禁止令,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核实情况后,宋瑜随即向食品药品和环境资源犯罪检察部制发了《刑事案件抗诉线索提示函》并形成了专项核查报告。院内上通下达,渠道畅通,很快便得到了处理结果。当日,案件承办人刘莎提请检委会审议是否提请抗诉,得到了检委会成员的一致同意。于是,溧阳市检察院立即提请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常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溧阳市法院重审,经审理,现三起案件全部改判到位。
溧阳检察院做法一出,受到了省市级院的高度关注,省院对溧阳检察案管部门给出高度评价,并希望该院案管部门能针对全省,对问题较多的案件类型进行全面核查。宋瑜指导案管全体人员投入全省数据的专项核查工作,分两期进行,最终形成了准确的数据分析结果,得到省院的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