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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失忆后认可醉驾事实能否认定为坦白
2019-08-13 10:1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9年5月16日 法学研究  作者:天宁区检察院

  醉酒失忆后经观看视频对醉酒驾驶犯罪事实的“认可”不等于“如实供述”。将此种情形认定坦白不符合坦白制度的立法原意,也不利于发挥刑法预防醉酒驾驶的功能。同时,行为人记忆“断片”系其先前醉酒原因行为自然衍生的后果,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首先,认定坦白不符合坦白制度的本质特征。坦白制度在本质特征与价值在于其鼓励行为人通过自我交代达到节省司法资源或者避免严重后果的目的。刑事诉讼“印证”规则要求,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要有相印证,一个案件有了行为人供述,再综合其他证据印证,就基本可以认定其犯罪事实。但是如果没有行为人供述,那就要通过旁证之间的相互印证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旁证的查找必然耗费更大的司法资源。行为人在观看视频之时,侦查工作已尽尾声,其观看视频之后认可犯罪事实,对于侦查工作没有实质性价值。

  其次,“认可”不能等同于“如实供述”。“如实供述”是指行为人将其犯罪事实客观、全面、真实的自然描述出来,其本质特征之一在于供述的独立性,也即是不依赖其他参照,自然的将犯罪事实交代出来。而“认可”是指对于既有事实的承认,“认可”的本质在于其附属性,也就是说其依赖于既有的证据已经固定下来的事实,仅是对该部分事实进行简单重复的描述。行为人经观看执法记录仪视频后将视频的内容完整无误的“如实供述”出来,此时的“如实供述”本质上仅是一种“认可”,不能认定为刑法坦白意义上的“如实供述”。

  再次,认定坦白不利于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正是期望用刑罚手段达到对醉酒驾驶行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效果。法谚说“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短暂性失忆导致行为人无法供述犯罪事实,是其醉酒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该不利后果。此时,其如实供述的素材线索来源被其醉酒行为切断,即便是主观上愿意如实供述,但是这种主观意愿是醉酒实施犯罪之后的态度,不能以此态度抵消因之前醉酒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

  最后,醉酒失忆后不认定坦白,符合刑法“原因自由行为”后果自负的原则。虽然不能认定坦白,但行为人认可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这是与认定坦白不同的另一个问题。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