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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只夜鹭被猎捕,涉案价值上千万
2020-04-07 13:50:00  来源:常州晚报2020.4.5城事检察在线  作者:刘璐璐 尹梦真

  “国际爱鸟日”前,溧阳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夜鹭案”,10名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在南京溧水某乡镇的一个小村落,有几个说着外地方言的男子正在给幼鸟喂食。他们从附近农户处购得鱼苗,将鱼苗剁碎,用勺子细致地投喂幼鸟。殊不知这样一幅有爱的画面背后,竟隐藏着不可告人的阴谋。这些幼鸟学名夜鹭,是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4月1日,是国际爱鸟日,在此这前,溧阳检察院承办的一起非法狩猎夜鹭案吸引了公众眼球。3月19日,该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首批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案发 “有外来人员大肆猎鸟!”

  2019年5月,溧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批外地人在当地疯狂猎捕一种叫夜鹭的水鸟,严重危害当地生态。

  夜鹭是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栖息活动于平原和低山丘陵地区的水流附近的大树上、竹林里,常见于江浙平原、丘陵地区,在溧阳周边也大量存在,每年的5月至8月是夜鹭的繁殖期,刚刚破壳出生的肥嘟嘟的夜鹭幼鸟,不会飞行,只能待在鸟窝里面等待大鸟的哺育,这让猎捕者虎视眈眈。

  举报人口中的外地人,有的来自贵州,有的来自湖南,其中多数人还沾亲带故。在明知国家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猎捕行为属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铤而走险。他们每天早出晚归,寻找夜鹭栖息的树林,通过爬树掏鸟窝,或者用自制的鱼竿勾鸟窝等方式就可以轻松猎捕夜鹭幼鸟,并进行贩卖。

  “我们将交易地点选在隐蔽的乡间树林交岔路口,并且约定两个固定时间,分别是11∶30至12∶00和16∶30至17∶00。”据非法狩猎人员马某供述,由于交易时间间隔很短,来不及当场清点,他们一般就是口头说几只鸟,付多少钱,然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保证交易安全,这些人处事尤其谨慎。

  经查,去年8月,马某一伙在短短9天内非法狩猎的夜鹭就有500多只,另一名唐姓男子以同样的方式仅5次就非法狩猎夜鹭200多只。猎得夜鹭后,他们将大部分夜鹭以每只8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

  追击 收购的夜鹭被运往藏匿点非法养殖

  夜鹭案案发后,溧阳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些夜鹭被收购后究竟去了哪里?徐某又究竟是谁?顺着马某、唐某这条线,侦查人员相继查出另一个犯罪团伙,并找到他们的藏匿点——南京溧水的林间小屋。

  收购人徐某等人在溧阳交易点购得夜鹭后,选择山边人烟稀少、没有监控的小路驱车开往南京溧水藏匿点,对夜鹭幼鸟进行短期的非法养殖,再运往下一个交易点。

  “我们池塘里都养了小鱼,他们经常会在我们这买鱼苗。”附近村民反映。徐某供述,从村民处买来小鱼后,他们会把鱼剁细剁碎,用勺子一点点人工喂养幼鸟。大概一周左右,待幼鸟稍微长大些能够经受长途运输颠簸,再把它们运送出去。为此,徐某等人还特制了装载幼鸟的木筐,并联系物流车辆将幼鸟运送至广州。

  广州的两名收货人叶某和周某,会以每只(20~33)元不等的价格从徐某处收购夜鹭。而叶某和周某再将购得的夜鹭以更高的价格转卖至各大农贸市场,最后流向人们的餐桌。据悉,本次涉案的夜鹭将近40000只,价值上千万。大费周章违法狩猎、贩卖,如此不惜成本养殖幼鸟,这背后隐藏的暴利令人唏嘘。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溧水养殖场查获的2000多只等待运走出售的夜鹭幼鸟,已经移交林业部门予以放生保护。”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宋瑜介绍道。

  建议 严打常巡还生态环境安宁

  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夜鹭案件时发现,这类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的案件,在打击、防控、查处和监管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动物一般都出现在地处偏僻的林区,犯罪团伙行事谨慎隐蔽,较难发现。此外,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也不会过分关注,难以发现伪装后的车辆存在端倪。”宋瑜向记者介绍。

  溧阳地区林木资源丰富,是野生动物的良好栖息地。夜鹭种群大,在保持生态系统稳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非法狩猎不仅会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影响生态平衡,对溧阳当地生态环境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恶劣影响。更重要的是野生动物繁殖过程中没有经过卫生检疫,人类食用会存在很高的公共安全风险。

  为此,溧阳检察院发出建议,各部门协同互助,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巡查机制、执法联动机制加大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成本,让不法分子望而却步。同时,该院还提出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机制以及野生动物收容机制,强化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保证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护。

  建议发出后,各镇区街道、林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野生动物集中整治的专项活动,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林区或者水域适度增加治安监控的配置数量,进行实时监控,还协同执法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售卖、食用情况的巡查力度,同时强化了对重要关卡运输车辆的检查频次,以保证违法者在恢恢法网下无处遁形。

  “在结合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的证据问题,我院还特地编制了《非法狩猎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提炼经验做法,编写典型案例,在提升自身司法办案专业化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查办、侦办案件的引导能力。”溧阳检察院检察长赵鑫表示,在落实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涉野生动物执法信息双向移送,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的基础上,溧阳检察院希望构建起普通民众、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互联互通的监督体系,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鼓励积极举报案件线索。

  链接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3.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