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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金坛一男子获刑
2020-09-08 14:18:00  来源:常州日报2020.8.27 A3版  作者:左玲 刘展 何嫄

  本报讯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长荡湖里的水产品已不能再随意捕捞。近日,金坛区一男子因在长荡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而被判刑。

  去年8月23日凌晨4点,曹某某明知长荡湖处于禁渔期,仍使用地笼网在长荡湖湖头北干河港口空白水域进行捕捞,捕获螃蟹苗、小鱼1.1公斤,被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将渔获物登记后放流。经审讯,曹某某对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早在2017年6月19日,曹某某就曾因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被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罚款5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曹某某缴纳了2000元生态修复费用,以弥补非法捕捞行为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近日,曹某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

  检察官提醒,《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渔期内禁止捕捞,希望广大渔民遵守相关规定,切莫心存侥幸、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的底线。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