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常州市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有效提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工作水平,全面落实民生检察工作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第二条 按照“整合窗口职能、规范服务流程、统一受理答复、便捷高效利民”的要求,努力建设检察群众工作平台。
第三条 中心面向社会和群众依法承担12309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接受控告举报申诉、远程视频接访、案件管理查询、案件当事人接待、律师办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务公开、法律救助、检调对接等十项功能。
第四条 中心设业务咨询、控告申诉、案件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窗口。其职能为:
(一)业务咨询窗口:引导来访人员到相应窗口或职能
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政策和检察文化,承担中心综合协调工作;
(二)控告申诉窗口:受理来信来访,接受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依法受理国家赔偿、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
(三)案件管理窗口: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和法律文书,受理涉案款物登记,依法提供案件信息查询、卷宗查阅、法律文书开具、律师或案件当事人接待等服务;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依法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预约等服务。
工作流程
第五条 来访人员在安检门前的警戒线外等候,依次办理相应手续:
(一)普通来访人员除身份证和控告、申诉、查询等相关材料外,严禁携带其他物品入内,将其他物品存入专用储物柜,经警务人员查验和安检后进入接待大厅;
(二)联系检察工作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人员,向警务人员出示工作证或介绍信,经核对后进入接待大厅;
(三)联系检察工作的律师或代理人,向警务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材料,经查验后进入接待大厅;
(四)职能部门接待案件当事人等,需由该部门接待干警自行从中心等候区域带至专用场所;结束后,仍由该部门接待干警将当事人等送离中心。
第六条 进入大厅后,普通来访人员需在业务咨询窗口
填写《人民检察院来访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来访人员不方便填写的可以口述,由业务咨询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七条 业务咨询窗口对来访人员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一)来访事项属于中心窗口办理的,引导来访人员到相应窗口办理;
(二)来访事项属于中心窗口以外的检察职能部门办理的,按程序分流至相应职能部门;
(三)来访事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告知来访人员到相关单位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发现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的,立即通知警务人员
处理。
第八条 对控告、举报、申诉等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控告申诉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并在七日内按部门职能分工决定自办,或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控告申诉窗口应先行受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控告申诉窗口应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一般信访事项的答复由控告申诉窗口负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窗口共同负责。
第十条 来访人员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约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应及时受理。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后及时告知查询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联系检察机关提供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应及时将预约材料转职务犯罪预防处处理。
第十三条 案件管理窗口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案件当事人依法申请查询案件信息的,案件管理窗口应核实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案件管理窗口接待律师,应查验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接待其他代理人,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各窗口办理来访事项后,应在相应登记表上及时填写处理结果,反馈至业务咨询窗口备案。
第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工作中遇有集体访、告急访、缠访、闹访等紧急情况的,在做好接访工作、稳定来访人情绪的同时,及时通知对口职能部门派员参与接待处理,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业务咨询窗口应对群众来访事项整理备案,及时向院领导报告重大来访事项。
第十九条 中心要全面客观汇总信访舆情和群众意见建议,每月开展一次总结分析,供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内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派驻,并服从中心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要保证中心各窗口人员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脱岗,因故请假的需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由各职能部门及时安排其他人员到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依法、认真、热情、及时处理接待事项,坚决杜绝耍特权、逞威风以及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到着装上岗,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严禁有损党和国家、检察机关声誉、形象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统一有序、分工负责、互相协作的要求,中心工作人员共同负责中心区域日常管理。
(一)禁止在工作时间上互联网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禁止玩电脑游戏、手机和扎堆闲聊等。
(二)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窗口电脑、保密文件柜等相关工作设备和相应材料、文书、档案资料等。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或隐匿、销毁材料资料。
(三)案件管理窗口负责管理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设备的使用管理。
(四)警务部门负责安检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中心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或参观考察等活动,需提前告知中心,由中心统一安排。
场地与技术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心设置检察长接待室、举报接待室、律师接待室、远程视频接待室、案件当事人接待室、案件讨论室、候谈室、听证室、咨询室、情绪疏导室等专用场所,各职能部门如需使用,需提前向中心申请,由中心统一安排。中心配置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用于现场办案办事需要。
第二十六条 根据检务公开要求,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的内容及其更新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
第二十七条 行装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中心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安保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心日常的安全警卫、接待秩序由警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保密意识,案件卷宗、涉密材料和涉密载体应及时放入密码文件柜。双屏接访时,只公开此次接待内容。
第三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应对预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来访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警务人员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情节严重的,由警务部门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中心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的;
(四)在中心滞留、滋事,故意毁坏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中心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缠访、闹访的;
(六)未经许可,在中心拍照、录音、录像的;
(七)其他扰乱中心信访秩序与工作秩序的行为。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心工作负有监督职能,中心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心工作人员到岗在位、服务态度、内务管理、安全防范、保密、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