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一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 )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 )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总体规划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四 )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 )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 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 )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 导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 )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 )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领导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 )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 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 一)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发布典型案例。
(十 二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 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 三 )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区(市)党委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十 四)领 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 五 )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各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 六 )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完成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任务。
(十 七 )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