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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2018-12-26 09:05: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18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市级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确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

  5.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6.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8.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工作。

  10.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细则和规定,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

  11.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12.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培训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3.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4.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运行情况、案件质量进行季度统计分析;组织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撤消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案件以及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进行检查;组织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进行考评。

  15.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院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和指导院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16.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

  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公诉局、侦查监督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挂“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牌子)、警务处(司法警察支队)、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监督管理处、职务犯罪检察处、未成年人检察处、监察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行政装备处、宣传处、教育培训处、机关党委等十八个内设机构。另外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还设一个派出院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下属两个事业单位即全额拨款的常州市职务犯罪案件管理中心及自收自支的常州市检察官培训中心。

  2.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18年部门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2家。具体包括: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常州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为一级预算单位,实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常州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理中心为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无对外收费项目,因此纳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核算。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支出内容为围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三、2018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 提高政治站位,维护安全服务大局

  一是严厉惩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回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突出打击严重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依法办理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受害数千人的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二是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财产安全,依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96件929人,重点打击高利转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助力精准扶贫,确保惠民政策落实,走访贫困对象80余人次,精准做好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强化污染防治,守护绿水青山,做好批捕、起诉和公益诉讼工作。三是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与侦查机关在定性研究、证据收集等方面的协作,提前介入涉黑涉恶重大疑难案件58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对高利放贷、“套路贷”、以“软暴力”讨债等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法院配合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二)坚守宪法定位,全面履职强化监督

  一是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立足办案打击防范。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313人,提起公诉8322人。坚持少捕慎诉谦抑善治原则,对412件案件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对252件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坚持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原则,追捕犯罪嫌疑人137人,追诉被告人66人;通过不捕案件专项跟踪,以监督撤案和终止侦查方式,督促侦查机关清理长期挂案。二是强化诉讼活动监督,纠防结合守护正义。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促进检察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市检察院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三是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专项检察提高刚性。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检察,清理未交付实刑犯144人,监督收监119人。四是深入推进公益诉讼,突出公共利益保护。

  (三)立足检察职能,保障民生促进法治

  一是扎实做好控申检察,畅通为民服务渠道。升级、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形成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处理各类信访3827件次,接待来访群众2504人次,在省检察院开展的12309信访满意度征询中,常州检察机关的接待满意度、办理过程满意度、办结满意度均为100%。二是持续深化未检品牌,加强司法人文关怀。积极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化处理,全市未成年人不捕率55.66%,同比增加4.38个百分点,不诉率20.6%,同比增加12.02个百分点。深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失依儿童”司法保护,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救助69人次。持续推进“法治进校园”, 教育引导未成人年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加大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聚焦研判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与法院、公安、司法等单位共同开展联合惩防专项行动,综合运用刑事打击、民事惩处等手段严厉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四是创新推进以案释法,营造尊法守法氛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完善法律文书配套说理机制,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纳入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体系。

  (四) 巩固改革成果,落实责任激发动力

  一是压实司法责任,推动案件质效提升。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基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独立决定案件占案件总量90%以上;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员额退出、绩效考核等监督体系,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质效网上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即时整改。二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检察作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主导作用以及指控、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发表侦查指导意见。三是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增强监检衔接。全力配合监察体制改革,确保监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主动适应监察委办案工作新模式,加强与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沟通衔接,按照省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暂行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程》,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提起公诉15件16人。

  (五) 坚持从严治检,提升素能锤炼作风

  一是加强政治建设,坚定职业信仰。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抓好政治理论集中学习,坚定正确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运用检察内网、“掌上通”等平台,定期推送政治理论学习资料60余份,促进全体干警自觉学习。二是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素能。推动专业化组织构建,综合全市检察实践,统筹设立职务犯罪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网络金融犯罪检察等专业性办案机构6个,重点培育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化办案组、诉讼监督专业化办案组等新型检察办案团队4个,获得省级优秀专业化办案团队。三是加强作风建设,严守纪律规矩。以临渊履薄的责任感、使命感推动管党治党持续走向“严紧硬”,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政治生态优化工程的决策部署,出台《关于构建全市检察机关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实施办法》,推进检察机关优化政治生态长效机制建设。四是主动接受监督,改进自身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两级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8次,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组织检察开放日听取意见212次,依托“网上”“掌上”检察院,发布微信5800条,微博26.4万余条,让司法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

  第二部分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支出总计10541.22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714.05万元,增长19.42%。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10541.2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541.22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1724.1万元,增长19.55%。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为本部门无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为本部门无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为本部门无经营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为本部门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其他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为本部门无其他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为本部门无事业基金。

  8.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0.05万元,减少100%。 原因为2018年无年初结转和结余,2017年有年初结转和结余10.05万元,为2016年物业管理及医疗设备采购尾款,实行权责发生制列支,实际需要到2017年支付。

  (二)支出总计10541.22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3.93万元,为车辆保险及车船税、社会管理创新、网格化补助、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等项目。与上年2万元相比增加11.93万元,增幅596.5%。主要原因是增加了车辆保险及车船税、社会管理创新、网格化补助项目。

  2.公共安全(类)支出8374.96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其他检察支出等开展检察业务支出及基建项目支出。与上年7140.88万元相比增加1234.08万元,增长17.28%。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5.66万元,为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与上年630.44万元相比减少564.78万元,减少89.59%。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工资今年起由社保部门发放。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32.36万元,为按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提取缴纳的机关及事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支出,与上年200.7万元相比减少68.34万元,减少34.05%。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基数调整。

  5.住房保障支出(类)1954.31万元,为按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房贴、老职工提租补贴,与上年853.15万元相比增加1101.16万元,增长129.07%。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基数调整。

  6.其余功能科目支出为0万元,与上年相同。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此功能科目下的支出。

  7.结余分配0万元。与上年相同。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需要分配的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上年相同。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需要结转和结余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0541.2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541.22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0541.2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22.89万元,占78.96%;项目支出2218.33万元,占21.04%;经营支出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0541.22万元,比上年8827.17万元增加1714.05万元,增长19.42%。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10541.2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8827.17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714.05万元,增长19.42%。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8631.27万元,支出决算为10541.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1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基建款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

  1.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6.93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为年初预算未安排车辆保险及车船税,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2.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为年初预算未安排社会管理创新、网络化补助、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项目支出,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二)公共安全(类)

  1.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救助金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2.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5295.61万元,支出决算为5928.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9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按季度追加及增人增支。

  3. 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657.63万元,支出决算为1571.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8.9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网络布线升级改造工程、市院办公楼消防设施改造及墙体修缮工程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4. 检察(款)侦查监督(项)。年初预算为20万元,支出决算为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5. 检察(款)执行监督(项)。年初预算为120万元,支出决算为1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6.检察(款)控告申诉(项)。年初预算为85万元,支出决算为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7.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年初预算为201.68万元,支出决算为24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7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按季度追加及年度政策性增支。

  8.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22.5万元,支出决算为392.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2.84%。主要原因是物业项目招标合同金额小于年初预算安排金额,节约财政资金。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61.11万元,支出决算为65.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4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增人增支。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125.31万元,支出决算为101.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34%。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缴费基数调整,财政部门调减年初预算数。

  2.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3.96万元,支出决算为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01%。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缴费基数调整。

  3.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初预算为78.32万元,支出决算为23.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0.54%。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缴费基数调整,财政部门调减年初预算数。

  4.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48万元,支出决算为2.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21%。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缴费基数调整。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353.76万元,支出决算为409.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7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基数调整。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235.13万元,支出决算为531.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5.8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基数调整。

  3.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968.78万元,支出决算为101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6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基数调整。

  (六)其余功能科目支出为0万元,与上年相同。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此功能科目下的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322.8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7465.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892.48万元、津贴补贴3675.98万元、奖金615.89万元、绩效工资45.77万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215.64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09.8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67.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4.8万元、住房公积金409.58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46.42万元(派遣工和留聘人员工资)、离休费74.58万元、退休费167.65万元、抚恤金14.21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82万元。

  (二)公用经费857.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2.08万元、印刷费4.23元、手续费0.02万元、水费22.47万元、电费51.31万元、邮电费34.88万元、差旅费260.59万元、维修(护)费105.03万元、会议费20.61万元、培训费18.83万元、公务接待费10.93万元、劳务费16.53万元、工会经费52.5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4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5.1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9.42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541.22万元,与上年8827.17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714.05万元,增长19.42%。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8631.27万元,支出决算为10541.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1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基建款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322.8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7465.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892.48万元、津贴补贴3675.98万元、奖金615.89万元、绩效工资45.77万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215.64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09.8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67.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4.8万元、住房公积金409.58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46.42万元(派遣工和留聘人员工资)、离休费74.58万元、退休费167.65万元、抚恤金14.21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82万元。

  (二)公用经费857.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2.08万元、印刷费4.23元、手续费0.02万元、水费22.47万元、电费51.31万元、邮电费34.88万元、差旅费260.59万元、维修(护)费105.03万元、会议费20.61万元、培训费18.83万元、公务接待费10.93万元、劳务费16.53万元、工会经费52.5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4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5.1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9.42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2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6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0.21万元,占“三公”经费的81.47%;公务接待费支出13.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5.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2.63万元,年初预算为7万元,完成预算的37.57%。比上年决算增加2.63万元,原因为上年未有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为财政按人数定额下达,而本单位严格按实支出。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2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出境办案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0.21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30.83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30.83万元,原因为上年未有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为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年初预算未下达,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2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车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39.38万元,年初预算数为44万元,完成预算的89.5%,比上年决算减少2.42万元,减少5.79%,原因是车辆保有量减少3辆,干警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增多,减少了公务用车的使用,同时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车辆管理规定,加强对车辆运行成本的控制。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为财政按车辆数定额下达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而本单位严格按实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本院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8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

  3.公务接待费13.7万元。年初预算数为33.81万元,完成预算的40.52%,比上年决算减少2.99万元,减少17.91%,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开支;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按人数定额下达公务接待费,而本单位严格按实支出。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3.7万元,接待130批次,1694人次,主要为接待接待外地检察机关来院考察调研团组。国(境)外公务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批次,0人次。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20.8万元,年初预算数为68.85万元,完成预算的30.21%,比上年决算减少 0.25万元,减少1.19%,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尽量安排在单位内部召开,严格控制会议开支;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按人数定额下达会议费,而本单位严格按实支出。2018年度全年召开会议44个,参加会议1934人次。主要为召开省市条线业务会议、业务调研会议及专案研讨会议等。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48.83万元,年初预算数为73.29万元,完成预算的66.63%,比上年决算减少1.57万元,减少3.12%,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按人数定额下达培训费,而本单位严格按实支出。2018年度全年组织培训64个,组织培训1079人次。主要为各条线业务培训、党校培训、国家检察官学院轮训及各类按审批流程组织的外出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是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57.03万元,比2017年增加35.41万元,增长4.31%。主要原因是维修费、邮电费增加较多。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28.4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2.2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5.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30.7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68.5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6.02%。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97.7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9.5%。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8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4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十四、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共有0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0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本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本单位2018年该项目为车辆保险及车船税经费。

  三、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本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本单位2018年该项目为社会管理创新、网络化补助、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经费。

  四、公共安全(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本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本单位2018年该项目为司法救助资金。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基本支出,包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六、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本单位开展检察业务中发生的项目支出。

  七、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侦查监督(项):指本单位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项目支出。

  八、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执行监督(项):指本单位派出院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的项目支出。

  九、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控告申诉(项):指本单位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本单位下属的常州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理中心发生的基本支出。

  八、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本单位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项目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本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本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本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本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七、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八、基本支出:指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九、项目支出:指本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检察工作目标和任务发生的专项支出。

  二十、“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