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义务人: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
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当事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处置费用2000元。
2.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