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屈**,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人,住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
2025年4月至6月间,屈**、杨**通过事先共谋、分工负责,商定由屈**主要负责掏巢猎捕幼鸟,杨**帮忙打下手、看护喂养幼鸟,后二人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禁猎期和江苏省禁猎期间,先后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旅游大道附近非法猎捕鸟类共计914只。经鉴定,上述鸟类系八哥,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专家评估,案涉生态环境损害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82260元,专家评估费用2500元。
现公益诉讼机关与当事人屈**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本案共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2260元、专家评估费用2500元。现屈**自愿承担上述费用合计84760元,其中专家评估费2500元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2260元已于2026年6月4日前缴纳至本院指定案款账户(户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200000004900,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余款39000元由屈**分期赔付:2026年7月30日前支付6500元、2026年8月30日前支付6500元、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6500元、2026年10月30日前支付6500元、2026年11月30日前支付6500元、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6500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本院指定案款账户)。
2.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