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杨**,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2********0152,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生产部门中控室主任,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当事人: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3819,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生产部门中控室窑操作工,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当事人:罗**,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2********6217,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生产部门中控室窑操作工,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当事人:周**,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2********6231,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生产部门中控室窑操作工,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杨**、孙**等4人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当事人杨**、孙**等4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本案共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061.37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4261.37元。现杨**、孙**等4人自愿承担14261.37元,其中杨**自愿承担3761.37元(含公告费200元)、孙**自愿承担3500元、罗**自愿承担3500元、周**自愿承担3500元。目前杨**、孙**等4人已于2026年9月18日缴纳14061.37元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1001200000004900,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已于2026年9月18日缴纳200元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2.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6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