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常州市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建议由市检察院主办,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团市委会办。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能,认真研究落实方案,现就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答复如下:
一、坚持建章立制,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规范。市检察院与市中院、市公安局、团市委等八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应具备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统一规范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职责、适用范围以及参与诉讼的程序方式等,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选贤建库,优选“临时家长”参与涉未诉讼活动。积极组织合适成年人的推选及聘任工作,2013年3月,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等部门正式建立《全市合适成年人名册库》,通过层层筛选,确定239名合适成年人。选入的合适成年人,既有来自团委、教育、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工作经验丰富、社会责任感强的公务员,又有民主建国会、家庭教育促进会义工团队等社会团体加入队伍,还有一批法律素养高、专业知识丰富的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参与进来,在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适宜到场时,以“临时家长”的身份参与诉讼。2013年以来,共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履职561人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制度得到充分落实。
三、依法履行职能,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场的,保证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和监督讯问、询问过程;制作统一法律文书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讯问、询问女性未成年人时,选择女性合适成年人到场;对未成年人多次讯问、询问时,安排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充分保障合适成年人应享有的“了解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及案件相关情况、向未成年人解释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宣传、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提出意见、阅读笔录”等权利。同时,加强对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监管力度,通过建立日常通报制度、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加大考核力度等方式,督促办案人员依法办案。
四、同步跟踪帮教,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基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合适成年人恪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向他人透露案情及涉罪未成年人信息。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过程中,要求其同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兴趣爱好、家庭情况、教育条件、日常表现、成长轨迹等,并适时开展心理调适和法治教育;同时协助办案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矫正意见等情况,为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提供参考,共同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五、加强培训管理,强化合适成年人专业素能培养。为使合适成年人更好地履行监督、抚慰、教育等职责,适时组织培训交流活动,既包括以刑事诉讼法、司法办案流程为主要内容的岗前法律培训,也涵盖诉讼参与过程中所需的职责定位、权利义务、心理援助等必备知识的培训,及会谈、教育、心理等专项技能培训,切实提升“临时家长”的履职水平。加强对合适成年人团队的管理,设立合适成年人办公室,严格“临时家长”团队准入、退出制度,协调“临时家长”履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考核其履职情况,并给予一定物质补贴。
常州市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人员培训、考核等未能常态化开展、专业化程度有待加强等问题,根据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大部门间工作协调力度,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形式,深入推广钟楼“合适成年人一站到底式”模式,推动实现全市合适成年人集中统一管理。
二是不断完善合适成年人选拔、培训、考核、退出、变更、人员名册年度复核等制度,细化相关规范及流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合适成年人队伍保持稳定。
三是深入开展对合适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履职规范要求。同时,加强合适成年人法治教育能力培训,努力提升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社会效果。
四是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全面保障合适成年人因履行到场职责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