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夏伟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时任钟楼法院院长的被告人夏伟忠徇私情、谋私利,指使时任立案庭庭长的周洁(已判刑),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私案,帮助常州理想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仁美(另案处理)将该公司立项、投资建造的东方大厦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其个人名下,对国家税收和司法诉讼费用均造成经济损失。后被告人夏伟忠收受闵仁美贿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伟忠在先后担任武进法院民庭庭长、院长助理,常州中院民庭副庭长、民一庭庭长,钟楼法院院长、常州中院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