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吴娟、陈雅君、沈帏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达成诉前赔偿协议,内容如下:
吴娟、陈雅君自愿共同缴纳消费公益损害赔偿金5600 元于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专门账户,沈帏枰自愿缴纳消费公益损害赔偿金5000 元于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专门账户,用于赔偿不特定消费者的损失,上述赔偿金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缴纳。
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如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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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