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义务人:钱金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身份证号码3204**********2415,住溧阳市************。
赔偿监管单位:溧阳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溧阳市***镇。
负责人***,该村委主任。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钱金平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主持公开听证,自愿达成诉前整改协议,内容如下:
一、钱金平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二、钱金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25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劳务代偿,按照2020年度江苏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49812元/年标准计算,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共计183天,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具体工作内容服从监管单位溧阳市******村民委员会安排)。
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并经公告无异议后生效。
公益诉讼起诉人:赔偿义务人: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赔偿监管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