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陈**,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00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河北**人,住天津市津南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
当事人:李*,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66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
陈**、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上述当事人共同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6740.84元、案件公告费200元,合计6940.84元。其中,陈**承担4060.84元,李*承担288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3.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4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月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