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协议
2025-04-07 14:33: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林**,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247117,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

  当事人:汪**(曾用名汪*),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246218,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

  林**、汪**非法采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上述当事人自愿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0000元、鉴定评估费用8000元,上述修复费用支付至武进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鉴定评估费用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上述费用于2025年4月10日前缴纳完毕。

  2.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5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 月 日

  当事人: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