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林**,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247117,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
当事人:汪**(曾用名汪*),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246218,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
林**、汪**非法采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上述当事人自愿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0000元、鉴定评估费用8000元,上述修复费用支付至武进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鉴定评估费用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上述费用于2025年4月10日前缴纳完毕。
2.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5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 月 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