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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协议
2025-01-02 15:58: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当事人:宋**,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211133,汉族,初中文化,常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常州******有限公司、宋**等人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当事人常州******有限公司、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本案共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51260元、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0000元,共计人民币361260元,现常州******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人民币361260元。目前常州******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8月31日缴纳200000元至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账户(账号:1062500104023907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于2024年12月20日缴纳161260元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2.本案涉及受污染区域的应急处置等相关费用另行由行政机关组织磋商解决。

  3.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5份,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月日

  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