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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公益诉讼协议
2025-06-23 10:55: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镇江******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78J,住所地常州市*********。

  负责人:史**。

  镇江******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史**等人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当事人镇江******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本案共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8050.77元、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0000元,共计人民币38050.77元,现镇江******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自愿承担人民币38050.77元,上述损害费用28050.77元支付至武进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200000004900,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评估费用10000元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账号:1010050104000685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云南路支行)。

  2.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月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