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常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6QJ55E,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常州****建材有限公司、**等人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当事人常州****建材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本案共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2365.4元,现常州****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人民币22365.4元,并由***于2024年2月2日缴纳至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的280000元修复款中支出,上述损害费用22365.4元支付至武进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200000004900,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月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