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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9-12-31 16:29: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关于优化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相关部署,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就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批复》(法[2015]315号)文件精神,设立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设立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高检发政字[2015]88号)文件精神,设立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职权,管辖本区域内的案件。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是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二、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

  三、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问题的决定》中相关问题的规定废止。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