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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典型案例
2019-11-05 16:48: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案例1:鲁某某司法救助案

  【案情简介】鲁某某系被告人孙某某妻子,双方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家中卧室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被害人鲁某某身上以及被子上,用打火机点燃,致被害人鲁某某全身40%被深三度烧伤。经鉴定,被害人鲁某某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同年12月5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新北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包云萍在收到承办部门移送的该案线索后,考虑到严重烧伤的鲁某某不能出汗,不便出门,主动到鲁某某家中受理其司法救助申请,并到当地社区、基层派出所走访,了解核实其生活困难状况。经核实:鲁某某家庭本不富裕,全身40%被深三度烧伤,且主要集中在头颈部,所幸抢救及时,经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伤情有所好转。出院后无家可归,长期寄居娘家,娘家经济条件也较困难,其前期50余万医药费均系亲友及社会热心人士捐助,后期康复治疗仍需巨额费用。鲁某某丧失劳动能力,丈夫因罪入狱(现已离婚),不能承担或赔偿其任何经济损失,儿子尚未参加工作,该家庭因案致贫,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常州市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2019年6月初,经常州市委政法委批准,向鲁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

  在发放司法救助金前,检察官们主动联系了常州市同心圆社区服务工作中心理事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毅,商量开展心理救助。2019年6月14日,在完成司法救助金发放程序后,心理咨询师对鲁某某进行了首次心理帮扶,其初步心理鉴定的结果不容乐观,鲁某某心理创伤严重。新北区检察院决定为鲁某某制定持续性心理帮扶计划,以尽可能帮助其治疗心理创伤,走出心理困境。在心理帮扶过程中发现鲁某某在残疾等级鉴定方面存在心理障碍、认识误区和行为障碍,新北区检察院又主动对接区残联部门,为其打开社会保障帮扶的绿色通道。

  2019

  年7月2日,新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联合心理咨询师再次上门,对鲁某某进行第二次心理帮扶,并对接区、镇残联部门为其开通残疾等级评定的绿色通道,于同日上门办理残疾等级评定的信息采集与初步评估,启动残疾等级评定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对困难群众经济救助的同时,开展多维司法救助,通过“司法救助+心理帮扶+法律服务”的“1+N”多元化司法救助综合体系,实现了司法救助和社会化救助的无缝衔接,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

  案例2:郑某司法救助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6日,武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接第一检察部线索反馈,一名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因案受到重伤,现正在医院抢救治疗,家属反映已欠一大笔医疗费,急需救助。

  第五检察部接案后,立即主动联系被害人母亲曹某某,指导帮助其递交司法救助申请材料,最终于16日当天协助其完成所有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17日当天,经审查案件卷宗情况、向被害人所在医院了解伤势、逐级汇报审核,仅用一天时间高效完成所有审批程序。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5日11时许,在武进区湖塘镇一环保公司仓库内,因琐事采用拳打脚踢手段殴打被害人郑某,后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一直未给予任何赔偿。被害人郑某因伤情严重住院治疗已花费16余万元,仍欠医院医疗费用7万余元,后续被害人还需大笔费用进一步治疗因伤引起的右侧肢体偏瘫、右侧颅脑缺失。考虑到被害人家庭的实际情况,武进区检察院决定对被害人郑某救助人民币1万元,为遭受横祸的家庭一解燃眉之急。

  2019年7月18日,武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第一检察部承办人共同至武进中医院看望被害人郑某,将1万元救助金送到其家属手中,嘱咐其安心养伤,检察机关会尽力为他们提供帮助。被害人母亲接到救助金后,热泪盈眶,不停地对武进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的关怀表示感谢。武进区检察院还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请求,依托公益律师值班制度,为被害人家属提供了法律咨询与援助服务,多方位开展救助工作,拓宽国家司法救助广度,切实提升救助实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响应,依职权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做到救助与办案同步,仅用三天时间就完成了全部救助流程,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3: 唐某司法救助案

  【案情简介】唐某与妻子陈某原本在本市做小百货经营,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2017年5月22日晚11时,唐某、陈某驾驶货车回家时,与于某驾驶的无证拖拉机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唐某则重伤二级,失去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于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唐某部分损失。2017年11月9日,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唐某认为于某没有完全赔偿自己经济损失,法院量刑过轻,不服原审判决,于2018年4月3日向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新北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检察官受理该案后,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申诉人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同时了解到唐某家庭遭受重创,已花去医疗费30多万元,他本人还需后续治疗,欠下几十万元债务,目前尚在上幼儿园的女儿和儿子需要抚养,家中的重担都压在两位体弱多病的父母身上,生活十分困难。承办检察官告知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以依法提出相关申请。新北区检察院专门就该案提高救助额度等事项向常州市检察院作了汇报。2018年5月23日,唐某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

  常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接收申请救助材料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认真核实被害人家庭情况、被告人赔偿情况和新北区院救助情况。经认真审查,发现陈某在交通肇事中死亡,丈夫唐某、两人的子女以及陈某父母应获得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于某在案发后仅赔偿了49000元,且在监狱服刑,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唐某只拿到了保险赔偿金11万元。承办检察官认为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市委政法委申请了5万元救助金,唐某深切感受到了暖暖的司法温度。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4: 刘某某司法救助案

  【案情简介】6月21日,新北区检察院控申干警赶赴南京市溧水区,就一起司法救助案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核实,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收入及生活情况,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重调查的司法办案理念。今年以来,新北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接待了多起常州市富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诈骗案中的被害人来访,其中在接待被害人刘某某时,其反映自己的家人因先天性肾病而多次医治,家中原本小康的经济条件因病致贫,而自己之所以购买该公司收藏品的目的就是轻信嫌疑人称收藏品具有收藏价值,公司今后会高价回收,本意是为了能替家人多攒点医药费,没想到却血本无归,造成经济损失4万余元。经前期初步审查认定,被害人刘某某基本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但被害人家里的困难情况是否属实,仅凭一纸申请书和一张基层社区提供的困难证明的复印件还很难判断,直接至被害人居住地调查核实则为最高效便捷的核查方式。于是,承办人直接至南京市溧水区被害人所在的状元坊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并至被害人家中了解其家人的病情及经济收入及生活情况。经调查核实,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人患有尿毒症,为医治已将家中住房出售,家庭经济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遂于现场为被害人开通绿色通道,正式受理该案的司法救助申请。7月初,新北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将8000元司法救助金发放给刘某某,并祝愿其家人早日康复,鼓励其全家增强信心,战胜病魔。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在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深入群众,直面人民疾苦,充分了解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生活状况,认真听取诉求,准确判断其生活困难程度,实现精准救助,充分展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职业本色。

  案例5:不予蒋某司法救助案

  【案情简介】今年8月,溧阳市院第五检察部经依法审查,改变凡申请即救助的传统理念,对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蒋某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据了解,申请人蒋某(女,58岁)、倪某夫妇与其前儿媳李某(女,32岁)因李某探视其三岁未成年龙凤胎儿女发生冲突,双方互相殴打,互有损伤,经鉴定,蒋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后蒋某以自己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受到李某伤害,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来该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申请人蒋某在李某行使探视权时加以阻拦,未给予方便,发生纠纷,继而上升为刑事案件,其在该故意伤害案件中有重大过错,另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非故意伤害案件所致,李某事后向蒋某赔礼道歉并出具了保证书,并在蒋治疗结束后积极赔偿,蒋某未予接受。经工作人员认真审查核实,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要求,在与原案审查起诉的承办人磋商基础上,认为若给予蒋某救助,有悖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初衷和善意,不利于双方当事人下一步的协商和解,遂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后工作人员向蒋某宣布了审查结果,并对其释法析说理,希望双方在探视权行使中互谅互让,为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以孩子为纽带,修复处理好双方关系,申请人对该院的决定予以认可并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本质,合理运用检察司法救助力量,保障真正有需要的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同样展现出检察为民情怀,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