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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检察机关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4-04-02 10:01: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1.赵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陈某、史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3.常州F公司系列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

  4.吴某等33名农民工与常州某酒店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系列支持仲裁案

  5.常州G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6.拘役服刑人员“回家权”检察监督案

  赵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A公司生产的“A某牌”无线编码发射器、接收器是用于煤矿井下矿工定位的专门救援设备,因其产品质量可靠在行业内享有较高信誉。赵某原系A公司的工程师,掌握了该发射器、接收器的相关软件技术,贾某某系A公司的代理商,李某某系A公司的销售员。2017年上半年,赵某、贾某某等四人合谋,由贾某某出资,李某某负责生产假冒的“A某牌”发射器、接收器,赵某安装软件程序,并假冒A公司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伪造《防爆合格证》对外销售。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赵某等四人将生产的假冒“A某牌”注册商标的无线编码发射器、接收器共计3500余件销往全国各地,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193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2月至4月,公安机关陆续对赵某等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企业商标权,构成刑事犯罪,其生产的假冒设备通讯未经过专业安全检测,信号不稳定,可能影响准确定位煤矿井下矿工位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向全国9省曾购买过假冒设备的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函》,提示立即停用,并向企业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33份线索移送函,确保跟进监管,共督促相关单位替换原厂正品设备1900余件。批准逮捕后,赵某等人积极配合召回已经销售的假冒产品、主动赔偿被害单位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余万元。

  2022年4月29日,公安机关以赵某等四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审查时,同步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审查本案侵权行为是否造成安全生产公共利益损害。就涉案假冒产品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咨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等专门机构人员,并邀请3名中国矿业大学专家教授进行论证。专家认为,涉案假冒产品通讯信号不稳无法精准定位,在发生事故时将影响及时救援,且由于未通过防尘、防水、防爆检测,在煤矿井下使用可能存在引发瓦斯爆炸的危险。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依法一体履职,召开联席会议研讨,一致认为涉案假冒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流向了全国多地,无法确定最终使用的煤矿企业,造成不特定公共利益受损害,应当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召回或替换售出的全部假冒设备。结合案件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风险防范讲座等形式,引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并联合知识产权局、法院、公安等部门设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工作站”。

  2023年4月28日,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赵某等四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赵某等人在庭审前公开致歉,并支付召回及销毁费用。2023年8月30日,法院判处赵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代表企业商誉,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对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售假冒矿用设备,不仅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还给使用企业和一线矿工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从严打击假冒企业注册商标犯罪,及时向使用者提示安全风险,并建立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同时,对仿冒产品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召回假冒设备、公开赔礼道歉,确保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惩治与安全生产公共利益维护同步开展、同步落实。结合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引导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内部人员管理等开展合规建设,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陈某、史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B公司是江苏省知名机械设备制造企业,经营业务遍及全国各地。陈某原系B公司的销售员,在工作中掌握了B公司的产品报价、投标内容、竞标策略及详细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陈某以他人名义先后成立C公司和D公司,经营与B公司同类业务,由史某某负责日常管理。2015年6月起,陈某将B公司的经营信息提供给史某某,使C公司和D公司以略低于B公司的报价赢得相关客户公司的招标项目。2016年4月起,陈某又将B公司的经营信息透露给经营同类业务的E公司,使其以略低于B公司的报价中标项目,E公司再将部分业务转包给C公司和D公司,陈某从中营利。

  经鉴定,上述B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经审计,C公司和D公司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86708.91元,E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557136.1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以陈某、史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构成刑事犯罪,而且给B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为B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

  2022年5月17日,公安机关以陈某、史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助力B公司实质性参与诉讼。针对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B公司未对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辩解,引导B公司提供内部会议记录、保密要求传达记录、同类别岗位人员证言等关键证据,有力完善证据链条。2022年10月31日,检察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陈某、史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23日,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处二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被害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保密协议档案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严格等问题,检察机关邀请常州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教授等相关专业人员,帮助企业全面排查分析风险隐患,推动企业建立“项目—人员—信息”精准对应的涉密经营信息使用管理机制,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检察机关还结合该案办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设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工作站”,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招投标资料、客户联络信息、客户需求及既往交易习惯、企业报价策略、技术数据等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明显的商业价值,能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述信息,不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案是全市首例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在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同时,助力企业完善管理漏洞排除风险隐患,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工作站”,持续优化暖企助企护企举措,推动企业筑牢商业秘密保护屏障,有效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常州F公司虚假劳动仲裁民事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F公司负债数百万元,严重资不抵债,其债权人包括多家中小企业。张某某系F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7月,F公司的厂房被征收,征收补偿款200余万元将在2021年12月支付。2021年2月,因F公司的其他债务纠纷,该款被法院冻结。

  2021年10月,王某等13人自称是F公司的员工,持F公司出具的“工资结算凭证”等证据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F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99万余元。当月,王某等13人与F公司达成和解,某区劳动仲裁委作出13份仲裁调解书。2021年11月,王某等13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同时申请F公司破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2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该系列劳动仲裁案件存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实质性争议、快速达成和解等异常情形。通过调取社保记录、资金流水等进行分析,查明F公司系张某某实际控制的企业,王某等13人系张某某的亲戚、朋友,与该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征收补偿款被法院冻结后,张某某为阻碍执行,找到王某等人冒充F公司员工,虚构该公司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199万余元的事实,通过伪造证据骗取劳动仲裁调解书,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F公司破产,企图进一步利用“执转破”程序“逃废债”。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等人试图通过虚构职工债权实现对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优先受偿,以阻碍其他中小企业债权人受偿,涉嫌虚假诉讼罪,遂于2022年6月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向某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依法撤销13份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检察建议,同时向法院提出依法终结相关案件执行的检察建议。某区劳动仲裁委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13份劳动仲裁调解书,并健全虚假劳动调解仲裁防范机制,增强甄别能力。2022年10月,检察机关对张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当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终结13个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2022年11月,某区法院对张某某等4人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23年5月,检察机关在总结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与法院、公安机关出台《关于构建防范和打击“逃废债”机制的意见(试行)》及办案指引,共同加大对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以本案为样本,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开展治理“逃废债”专项活动,办理案件30件,案涉金额700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执行和破产程序有序高效运行,强化了对民营企业及职工权益的双向保护。

  【典型意义】

  虚假仲裁不仅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是常州市首例破产领域虚假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敏于发现异常点,深入调查核实,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方式,加大对虚假劳动仲裁的识别和监督力度,保障企业职工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仲裁和司法秩序。检察机关自觉融入社会治理大局,主动做好法律监督后半篇文章,与法院、公安机关深化协同履职,共同健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推动劳动仲裁机构完善案件办理程序,将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监督向“前端”抓,“治未病”,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吴某等33名农民工与某酒店工资、经济补偿

  纠纷系列支持仲裁案

  【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22年期间,吴某等33名农民工在常州某酒店从事保洁员、服务员、厨师等工作。2023年初酒店出现经营亏损,面临倒闭,拖欠吴某等33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42万元。因讨薪无果,吴某等33名农民工在网上举报某酒店拖欠工资情况。因该酒店系当地知名老牌民营酒店,上述信息引发较大网络舆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1日,吴某等33名农民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仲裁。检察机关通过向吴某等人了解情况、实地走访酒店、调阅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欠付工资清单等,查明33名农民工多数系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因被拖欠工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33名农民工有半数系在酒店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酒店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需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但欠缺支付能力。经审查33名农民工集体缺乏法律知识及诉讼能力,符合支持劳动仲裁条件,遂于2023年3月22日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发出支持仲裁意见书。经仲裁裁决,全部支持了33名农民工242万元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23年6月,酒店将242万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全部支付到位。

  同时,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酒店为融资于2021年与某村民委员会达成资产转让协议,酒店负责人仅负责经营管理,在酒店融资失败后,该负责人已对经营失去信心,不愿再继续经营。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该酒店地处市区繁华地段,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周边商圈、广场配套设施齐全,周边集餐饮住宿为一体的中高档酒店仅此一家,具备一定的经营优势和继续发展条件,遂与某村民委员会联系,跟进酒店资产转让及处置事宜,建议某村民委员充分研究酒店状况,结合酒店自身优势,吸引更优质的经营管理者。经多次调研和讨论,某村民委员会认为酒店仍具备经营条件,现已启动招商引资项目,从专业化管理、专业化营销等方面引进其他优质餐饮企业进驻酒店,再度激发酒店的经营活力。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坚持将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相结合,依法能动履职,以支持仲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全面履行仲裁裁决等方式,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农民工利益。同时,检察机关在全面掌握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实际困难和司法需求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激活民营企业发展动力,护航民营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常州G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G公司在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有“旋流板塔+干式除雾+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2022年6月17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部分废气未正常经“活性炭吸附”处理,从旧的废气收集管道将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对大气造成污染。检察机关经调查评估,阀门未关导致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192kg,产生大气环境损害费、评估费等合计1042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发生后,某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托与检察机关建立的“行政处罚+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第一时间移送线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认为,该案涉及大气污染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除了行政处罚还需对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或赔偿,遂对该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邀请行政机关兼任检察官助理一同展开调查,查明该公司在2021年6月因一次跳闸停电造成废气收集管道阀门异常打开,导致未经完全处理的废气外排至大气,至案发已排放长达1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就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但废气量、损害金额计算方式全省无先例可循。检察机关聘请第三方机构并听取专家意见,在全省率先运用虚拟成本治理法进行评估和核算,准确评估出废气总量及所造成的环境损害金额。

  因集中管辖要求,2022年8月1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审查终结后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下,公司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将赔偿金10万余元,缴入本地公益损害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本辖区生态环境治理。

  在落实生态修复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考虑到G公司是江苏省高新技术公司,拥有多项科技专利,且此次大气污染系阀门故障所致,并非故意逃避监管。因此,一方面引导G公司积极履行社会公益责任,建议及时停止使用原有废气处理设施,将设备更新换代;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通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议其在行政处罚中对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的行为予以考虑,后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将赔偿款在行政罚款中予以扣减。

  【典型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在优化营商环境。本案系全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省集中管辖案件中首例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纳入当地账户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既对生态环境损害全额追偿,又建议在行政处罚中对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的行为予以考虑,为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检察机关还引导涉案企业全面“体检”,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废气处理设施,擦亮高质量绿色发展底色,以检察之智实现生态环境与营商环境“双提升”。

  拘役服刑人员“回家权”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7日,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收到拘役服刑人员张某某的回家申请,称其承包的某安置小区工程临近收尾,工地上90多名工人工资需要发放,急需其本人回去处理相关事宜,否则将严重影响民生项目交付进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收到申请后,检察机关立即对张某某的申请事由及申请材料逐一核查。承办检察官赴张某某承包的某安置小区工地实地调查,通过与工人、工程发包方负责人交谈问询、查阅工程建设以及工资发放等相关资料,认定张某某提交的申请事由真实可信。

  《刑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拘役服刑人员享有“回家权”,但囿于各种风险考虑,现实中鲜有适用。为强化人权保障,传递司法温情,检察机关认真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研判拘役人员服刑期间“回家权”落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全省首个《关于拘役人员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二十八条措施,切实保障拘役服刑人员“回家权”的落实,激活了“沉睡”的法律条款。

  2020年8月18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张某某申请拘役回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张某某同事以及该案承办民警、承办法官、看守所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对张某某拘役期间享受“回家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探讨,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张某某的回家申请。检察机关遂建议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张某某启动“回家权”的审批程序。

  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了批准张某某回家一天的决定。出看守所当天,张某某第一时间赶赴工地,安排90多名工人工资的发放,稳定了工人的情绪,施工项目得以继续进行。期间,检察机关通过视频、电话,以及邀请社区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监督。第二天,在保证人陪同下,张某某如期返回销假。

  【典型意义】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案系全省首次试行涉企服拘役刑人员“回家权”制度的实践。检察机关认真对待服刑人员提出的合理合法诉求,勇于破解监督“空白点”,保障拘役服刑人员的“回家权”,让沉睡已久的“纸上法条”成为生动的“司法实践”,有效解决了工人工资发放问题,维护了企业的信誉和发展信心,确保了民生工程的顺利竣工。检察机关还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保障拘役服刑人员“回家权”长效机制,为企业正常经营依法提供支持。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