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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检毒品典型案例
2023-06-26 09:53: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王大林、钱金鹏走私、贩卖毒品、

  孙洪明洗钱案(均化名)

  【关键词】

  涉网络走私、贩卖毒品 洗钱 合成大麻素“干花”主观明知 量刑档次认定 立案监督 寄递安全治理

  【要旨】

  行为人走私、贩卖合成大麻素“干花”等外形隐蔽的新型毒品,通过阅后即焚软件进行交易联络,交易价格较同类烟草制品明显不合常理,结合其年龄、阅历不能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具有主观明知。因新型毒品含量往往远低于传统毒品,查获毒品数量往往较大,检察机关应注重罪责刑相适应,以次数认定为主而非简单套用数量认定。对已形成产、购、销产业链的新型毒品案件,应注重审查毒资流向,及时引导侦查,加强法律监督,依法处置毒资转移链。对涉网络毒品犯罪存在寄递安全隐患的,应主动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庭审等方式,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根,积极参与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大林,男,1992年11月9日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人。

  被告人钱金鹏,男,1996年4月22日生,湖南省长沙人。

  被告人孙洪明,男,1994年5月18日生,台湾省台北人。

  2021年7月,被告人王大林经人介绍通过网络结识台湾省制毒人员“势在哈啰”(另案处理),从后者处多次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的植物粉末(以下简称“干花”)用于吸食。后王大林与被告人钱金鹏通谋,在明知“干花”系来源于台湾省的情况下,分别在在百度贴吧、闲鱼APP等平台发布销售大麻制品广告以吸引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蝙蝠等通讯工具与吸毒人员取得联系后,以“上头烟”、“干花”为名向吸毒人员兜售毒品,并通过快递寄送毒品。其中,被告人王大林走私、贩卖“干花”18次,共计104.9364克,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钱金鹏走私、贩卖“干花”13次,共计48.1064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1年11月28日至12月7日间,被告人孙洪明明知“势在哈啰”在台湾省向大陆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以收取毒资计人民币7400元,并折算成新台币交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2022年1月7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以王大林、钱金鹏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二人均对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提出辩解,称对其贩卖的“干花”内含有毒品成分并不明知,不了解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的管控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二人有合谋走私、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干花”的犯罪行为,并从三个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是查明王大林、钱金鹏吸毒史,二人何时接触到“干花”、“上头烟油”等新型毒品;二是固定电子证据,查明王大林、钱金鹏与下线吸毒人员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模式,是否产生高额非法获利;三是联合常州市海关联合办案,查明毒品传输途径、入境报关情况,在使用境内外发货时是否利用合法物品名称、包装作为掩饰。

  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在梳理王大林涉毒资金链时发现,案外第三人吴某某的支付账户与台湾省人员孙洪明的转账记录、毒资流转高度伴随,且比例固定达90%,而“干花”亦来自于台湾省,孙洪明有涉嫌洗钱犯罪的高度嫌疑。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对孙洪明涉嫌洗钱一案立案侦查,并与王大林、钱金鹏走私、贩卖毒品案一并起诉。

  审查起诉2022年6月14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将王大林、钱金鹏走私、贩卖毒品案与孙洪明洗钱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本案若简单套用传统毒品以毒品数量为依据定罪量刑将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合成大麻素“干花”等新型毒品,有两大特点:一是伪装性强,常与烟丝、电子烟油混用,借用合法包装掩饰非法目的;二是含量极低,通常在1%以下。检察机关认为,同等数量的新型毒品较之于传统毒品,因其毒品含量极低,在更易传播的同时,危害性也明显降低,若根据依赖性折算按照1:0.5比例计算毒品数量并定罪量刑将显示公平,应根据被告人主观目的、传播范围、售卖次数等情况,综合认定社会危害性。2022年7月29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王大林、钱金鹏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孙洪明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并以次数认定为主,兼顾数量、药物依赖性折算等多种因素提出量刑建议。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2年8月30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大林坚持不认罪不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国家管制的毒品种类繁多,合成大麻素是2021年7月1日之后才被列为毒品管控,王大林案发时并不明知所走私、贩卖的“干花”属于国家管制名录中的毒品;二是王大林即使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其贩卖的毒品“干花”含有合成大麻素有效成分较低,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针对第一条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一是王大林多次承认在贩卖“干花”前有吸食“上头烟油”的经历,非第一次接触合成大麻素制品,其选择吸食“干花”的原因,系因为国家对于“上头烟油”重点打击,在网络上暂时找不到“上头烟油”的购买渠道,才用“干花”作为代替品贩卖、吸食;二是交易价格明显偏高,其所售“干花”每克180-300元,可吸食2-4次,价格高于同类烟草制品的10倍以上;三是交易方式有悖常理,其通过网络销售“干花”,为掩盖非法交易,与吸毒者通过阅后即焚的蝙蝠软件进行联络,用“干花”、“上头烟”作为毒品代称,快递发货亦使用“香囊”作为掩饰,有悖于正常的交易习惯。针对第二条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毒品数量是判断涉毒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而非唯一,在新型毒品案件中因毒品有效成分含量极低,个体危害性也较传统毒品有明显降低,传播范围较之传统毒品明显增强,本案毒品流转八省十四市,查证属实的毒品交易有18次,毒品总计104.9364克,社会危害性大,应在三至七年量刑档次宣告刑期。

  处理结果2022年9月8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采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认定罪名与量刑建议,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大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钱金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犯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孙洪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生效。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发现涉案毒品均由王大林以“香包”为名借助顺丰快递寄送至全国各地,共流转入八省十四个地级市。为进一步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检察机关主动联络辖区内顺丰、中通、圆通、极兔等快递公司负责人参加庭审,并会同常州邮政管理局以案件为抓手,创新建立寄递行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构建寄递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人员库,逐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行业规范,探索梳理行业正面典型模范,通过有奖举报、信用激励等方式在寄递行业内形成自我监督的良好氛围。

  【典型意义】

  (一)进行外表伪装性强的新型毒品犯罪活动,使用阅后即焚软件进行交易联络,交易价格较同类烟草制品明显不合常理的,应认定具有主观明知。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较之于传统毒品,往往与烟丝、电子烟油混用,借用合法包装掩饰非法目的,具有外形隐蔽、不易发现等特点,且多与网络犯罪紧密关联,行为人多存在主观不明知的辩解。在认定新型毒品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时,一方面,应重点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从业经历、知识背景等审查其是否明知该新型毒品为列管;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对制造、贩卖、运送等实施过程中是否需采取伪装措施、是否匿名处理等综合判断。

  (二)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案件,应根据毒性特点,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注重罪责刑相适应,以次数认定为主而非简单套用数量认定。传统毒品犯罪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新型毒品混于烟草、香囊中,往往含有大量杂质或者其他物质,通常毒品含量极低,多在1%以下,极少量毒品即可发挥作用,往往查获毒品数量远大于传统毒品,在传播范围广的同时,对个体危害性也较传统毒品明显降低。若简单根据《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折算标准对行为人涉及的合成大麻素重量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来认定必然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提出量刑建议时,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传播范围、售卖次数等情况,结合新型毒品的纯度和致瘾癖性、行为人非法所得等因素,综合认定社会危害性,并采用以次数认定为主、兼顾毒品数量与含量综合认定的方式确定量刑档次。

  (三)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案件,应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加强立案监督,推进案件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有明显的上下游犯罪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识别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去向,同步审查上游犯罪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对已形成产、购、销产业链的新型毒品案件,应细致梳理毒资流转资金链条,利用信息支付网络的伴随性特点,详细审查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等客观证据,及时引导侦查,积极开展立案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的上下游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

  (四)对涉网络新型毒品犯罪存在寄递安全隐患的,应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主动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庭审等方式,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落细落实。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管理漏洞和治理堵点,以案件办理为抓手,综合利用利用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走访调查、普法宣传等多种手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堵塞治理漏洞,化解刑事风险。就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违禁品情况,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监管,创新建立寄递行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将办案与长效治理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快递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融入社会治理的新局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陈立明、王明祥、张磊

  贩卖毒品、洗钱案(均化名)

  【关键词】

  涉网络贩卖毒品 虚拟币自洗钱 引导侦查 追赃挽损 行刑反向衔接

  【要旨】

  使用他人身份注册虚拟币账户,换购成比特币等虚拟币进行资产转换类投资洗钱的,是自洗钱犯罪。办理涉网络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涉案财物的去向、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和洗钱犯罪线索;对运用网络虚拟币等自洗钱犯罪的,应及时查办加大涉毒洗钱犯罪监督力度;应强化对涉毒资产的审查,依法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全链条打击利用网络制毒、贩毒行为并开展追赃挽损。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应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注重移送法律监督线索,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立明,男,1981年11月26日生,湖南祁阳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202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明祥,男,1993年6月27日生,江苏兴化人,无业。

  被告人张磊(化名),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江苏常州人,社会教育机构辅导老师。

  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陈立明通过境外社交软件“Telegram”,与中介人员“极乐”、“坦克”等人商量预谋贩卖大麻牟利。由中介人员在网络上找到毒品买家后,陈立明通过线下“埋包”,以零接触方式多次将大麻放置在指定地点。收买人员向中介人员交付现金或者通过“币安”、“欧易”等虚拟币交易平台给付虚拟货币泰达币后,到指定地点收取毒品。交易完成后,中介人员扣除一定比例的中介费后,向陈立明交付现金或者通过虚拟币账户交付泰达币。陈立明以此方式向王明祥贩卖大麻共计4次4420克,获得毒资泰达币12770个、现金人民币10.9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王明祥通过类似手段向张磊等人贩卖毒品大麻共计15次9620克,获得赌资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张磊通过类似手段向吸毒人员邹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0克,得款泰达币314个,价值人民币1975元。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被告人陈立明使用其妹妹唐燕妮身份注册了虚拟币账户收取的毒资12770个泰达币,并换购成比特币进行投资洗钱,卖出后提现人民币86315.92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2022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张磊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经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张磊的毒品来源不清,经讯问张磊有检举上线贩毒人员的意向,于是承办检察官鼓励张磊积极提供上线线索、争取立功。2022年2月17日,经开区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为张磊提供立功条件,并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建议公安机关保护其身份,对其检举揭发内容加大侦查力度。经张磊提供线索并配合抓捕,公安机关成功侦破陈立明、王明祥贩卖毒品案,并于2022年6月20日提请经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2022年6月23日,经开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陈立明、王明祥批准逮捕。

  引导侦查 因陈立明、王明祥案涉及网络贩卖大麻产业链,集上游大麻种植供应商、中间商和下游买家为一体,中间商尚未到案,以虚拟货币交易的毒资流向尚未明确,又有外国人参与、作案工具为境外软件等涉外因素,案情较为复杂。经开区检察院逮捕后制作《继续侦查提纲》,提出侦查取证意见20余条,建议公安机关规范提取犯罪嫌疑人出售毒品聊天记录、虚拟货币交易流水等材料,梳理毒品来源、获利及去向,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虚拟币账户交易的毒资流向,深挖自洗钱犯罪线索,为精准指控犯罪打下扎实基础。同时,对公安机关未及时扣押张磊账户内犯罪资金等情况制发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侦查不规范行为。

  审查起诉 2022年9月23日,公安机关以陈立明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王明祥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陈立明否认涉嫌洗钱犯罪的辩解,检察机关一方面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精准认定每笔贩毒事实、金额及获利,根据犯罪情节、一贯表现等确定量刑。另一方面在辩护律师的配合下多次提审陈立明,通过前期调取的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证据逐一排除其辩解,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对其全面释法说理,教育感化推动其主动认罪认罚,并说服其家人及时退出非法获利,最终陈立明、王明祥均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10月21日,经开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立明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王明祥构成贩卖毒品罪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又以张磊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4日,经开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磊构成贩卖毒品罪向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其有立功情节。

  指控与证明犯罪 经开区法院采纳经开区检察院的全部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陈立明、王明祥、张磊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经开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陈立明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明祥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均已生效。

  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对接,召开反洗钱工作交流会,就该案中洗钱线索的发现过程、毒资的流向等进行充分研讨。同时,共同学习《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就加强洗钱犯罪案件办理协作配合等达成一致意见,研究指定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就毒品犯罪案件同步审查办理洗钱犯罪类案做法形成机制。

  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发现张磊系社会教育机构辅导老师,持有教师资格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从事教师工作。张磊被判刑后,相关行政机关仍未吊销其教师资格证。经开区检察院发现该民事行政监督线索后,经分析研判认为可以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遂按照检察机关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要求,将该线索移送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

  【典型意义】

  (一)为掩饰、隐瞒自身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身份身份注册虚拟币账户,换购成比特币等虚拟币进行投资洗钱的,是自洗钱犯罪。通过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虚拟币等融入金融市场进行“漂白”的变化,不再是相对简单的物理性处置,洗钱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凸显,这种对新法益的侵害出现在毒品犯罪危害结果之外,无法被上游毒品犯罪包容评价。使用虚拟币转换类自洗钱与上游毒品犯罪是不同性质且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行为,属于异种数罪,应作为自洗钱犯罪单独评价,并与毒品犯罪数罪并罚。

  (二)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提高发现自洗钱线索意识,强化对涉毒资产的审查及追赃挽损,有效提升侦查监督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等洗钱案件上游犯罪时应开展“同步审查”,逐案排查是否存在账户异常、交易异常或资金转换等洗钱行为,并通过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手段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加大对“自洗钱”案件的查处力度,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毒资产的查证,推进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同时,应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和案件会商机制,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会商反洗钱协作配合情况,沟通存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问题,会商重大疑难问题,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三)查办毒品犯罪案件,应注重挖掘其它法律监督线索,加强行刑反向衔接,高质效办理案件。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提高挖掘职务犯罪、公益诉讼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法律监督线索意识,对符合条件的线索积极移送,并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实现检察工作融合发展。对发现行政机关行政履职不到位、怠于履职的,应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

  李成敏贩卖毒品案(化名)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财产性判项抗诉 类案监督 违法所得

  【要旨】

  毒品犯罪行为人贩卖毒品所获的一切财物,均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监督要点,以点带面,全面纠正毒品犯罪中存在的财产性判项类型化错误,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李成敏,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无业,具有多次吸毒劣迹且系毒品再犯、累犯。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李成敏在溧阳市范围内,先后7次从他人处以865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1.4克,后向吸毒人员张某某、邱某某等人出售,收取购毒款共计10800元,从中非法赚取差价2150元。

  【诉讼过程】

  2021年4月8日,溧阳市公安局以李成敏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5月12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成敏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6月22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成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将被告人李成敏退出的犯罪所得2150元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李成敏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22年8月18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2年10月18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12月15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溧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23年3月29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对原审仅判决追缴被告人李成敏贩卖毒品获利部分2150元予以纠正,撤销原审判决关于贩卖毒品罪财产性判项,再审判决追缴李成敏贩卖毒品的涉案毒资及违法所得共计108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2年,溧阳市检察院部署开展毒品犯罪案件回看头行动,重点对毒品犯罪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是否正确进行细致核查。经梳理、汇总近年来毒品案件的判决后发现,贩卖毒品案件中关于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是否扣除购入毒品成本这一问题,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有的判决予以扣除,而有的未予扣除,导致“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审查研究溧阳市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原李成敏贩卖毒品案一审法院仅对李成敏自行供述的除去成本后赚取的差价2150元进行追缴,而未对李成敏贩卖毒品全部违法所得10800元进行追缴。经研究讨论,该判决对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理解不当,对贩卖毒品案件追缴违法所得错误地扣除了购进毒品的支出,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鉴于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属于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形,故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类案监督 针对发现的审判活动中存在的类型化问题,溧阳市检察院立即组织开展类案监督线索排查工作,将近五年来的毒品犯罪案件全部调出,组织员额检察官对所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交叉评查,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追缴没收判项进行重点核查。经过两轮交叉评查,共发现、收集毒品犯罪案件判决监督线索十余条,对新发现的4件存在财产性判项错误的生效毒品案件判决,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与法院开展联席会议并达成共识,促进“同案同判”司法统一目标的实现,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职,推动司法机关对刑法第六十四条形成统一的理解与适用,以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天然职责。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长期存在争议,判决也不一致。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具体刑事案件,推动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促进刑事审判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追缴形成统一意见。特别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更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综合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犯罪获利的原则,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一切违法所得,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

  (二)检察机关应坚持类案监督思维,择机以个案纠正推动类案监督,力争一个线索解决一类问题。落实检察监督实质化审查要求,发现线索后可通过收集梳理、汇总提炼等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立场,探寻线索背后存在的类案问题,再通过研究类案反映出来的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把握线索背后的法律问题核心,并加以研究解决,力争从源头上破解类案问题的难点,提升检察监督的实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二款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大连会议纪要)第十三条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武汉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五)款

  刘焕明贩卖、运输毒品案(化名)

  【关键词】

  涉网络贩卖运输、毒品罪 快递运毒 追加犯罪事实 寄递安全治理检察提醒函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焕明,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焕明于2021年4月份起,在其租住的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社区住所内非法种植大麻。同年10月,经网络联系购毒人员林某某谈妥交易数量及价格后,将所种植的5包大麻叶等包装后藏匿于音箱孔内,通过中通快递寄给林某某。因快递员贴错运单号,误将本应寄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地的大麻叶,误寄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某小区,被他人收件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单某某的住处查获大麻叶、枝条等共计16袋。经鉴定,上述大麻叶均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共计2942.53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3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刘焕明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4月15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焕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引导侦查取证,追加认定罪名及贩毒数量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发现报案人收到的5包可疑植物叶子散发浓烈刺鼻气味,经识别鉴定发现系毒品大麻叶后立案侦查,并从被告人家中查获大量大麻枝条、植株等。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仅将被告人寄递的400余克大麻叶认定为毒品贩卖数量,对其他大麻植物既未鉴定也未认定。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要求全面审查被告人种植大麻的目的,查明对查获的其他大麻植物进行称重并进行成分鉴定,经鉴定发现其他大麻叶、大麻枝条、大麻植株等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等成分,通过审查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被告人系应购毒人林某某的要求种植大麻的事实,最终追加认定贩毒数量2300余克,同时,对被告人跨省快递贩毒的行为追加认定运输毒品罪,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开展类案研判,提醒快递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被告人刘焕明如何利用快递运输毒品进行针对性讯问,发现被告人将大麻叶包装后塞进旧音箱内掩人耳目,利用快递代收点上不具有从业资质的人员验视不严的管理漏洞寄出毒品,并利用他人身份收件,冒充他人取件。通过类案研判发现,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惩治力度的不断加大,线下“面对面”的传统交易手段基本被线上“无接触”的寄递交易方式取代,而快递、物流行业落实执行“实名收寄、开箱验视、过机安检”制度不到位,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秘而便捷的作案通道。结合本案中发现中通快递在收寄环节的问题,检察官向中通公司常州分公司发出检察提醒函,通报案件情况分析作案特点,并建议该公司向中通总公司反映各地分公司收寄验视存在的管理漏洞,得到该公司的积极响应。

  延伸检察职能,参与推动寄递安全综合治理 为了推动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与常州市邮政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邮联合检查,督促相关企业重视寄递安全,排除常见风险隐患。为扩大七号检察建议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寄递行业从业人员与社会公众的寄递安全意识,检察机关精心制作了各类违反寄递法律法规而触犯刑法的以案释法宣传册,到快递网点发出《给快递员的一封信》,向社会各界提示寄递行业风险隐患及日常防范要点,提高快递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识别违法寄递行为的能力。自编自导自演了主题普法情景剧《失控速递》,通过三幕剧分别演绎了寄递毒品、枪支等违禁品的社会危害,通过检察官演绎普法情景剧,将真实案例搬上荧幕,传播“寄递安全、人人有责”理念,在最高检新闻办、检察日报社主办的第二届“新时代检察故事汇——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中获评“优秀检察办案故事”。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利用寄递方式实施的贩卖毒品案件,要根据现场查扣的毒品溯源侦查,对贩毒主观故意、手段方法、避免遗漏犯罪事实罪名,从而轻纵犯罪。对于行为人尚未出卖的毒品,从交易特点、毒品来源等方面加以审查,排除自己吸食、为他人代持等其他违法犯罪情况,一般应当作为贩毒数量予以认定。行为人采用快递方式贩毒的,要依法审查认定有无运输、制造毒品等其他罪名。

  (二)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主动宣传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加强与寄递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街道社区等基层管理单位的联动协作。通过联合检查、案例讲述、法治宣讲、检察提醒等方式,能动参与违法寄递行业整治,提升从业人员发现寄递违禁品犯罪线索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落实寄递行业规范经营,加强安全监管,激发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从而汇聚各方力量,形成溯源治理合力,有力惩治寄递毒品等违禁品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

  李云贩卖、运输毒品案(化名)

  【关键词】

  涉网络贩卖、运输毒品 麻醉、精神药品 禁毒教育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案件,应坚持精细化审查,联合专业医药企业建立禁毒教育基地,积极通过检察履职促进溯源治理。应利用自身创建的直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从“经营+寄递”产业链条参与新型毒品社会治理,强化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推动形成“三位一体”针对青少年新型毒品治理的新格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云,男,1983年1月出生,原系网约车司机。

  2022年7月,被告人李云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系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从某药店非法购买后,在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买家,通过微信三次向吸毒人员及非医疗用途人员贩卖,共计贩卖泰勒宁5盒(50片),并通过快递寄送,非法获利人民币720元。后公安机关将李云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泰勒宁2盒(20片)。2022年12月26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引导侦查全面取证,准确参考指导性案例精准定性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对全区首例麻醉、精神药品类贩卖毒品案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天宁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参照最高检第37批指导性案例,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用于医疗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检察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20余条,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李云主观明知、非医疗用途、快递记录等证据开展侦查。经查明,李云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系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以邮寄方式向2名吸毒人员、1名非医疗用途人员贩卖,应当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

  积极落实“七号检察建议”,联合职能部门开展麻醉、精神药品“经营+寄递”全链条治理天宁区检察院积极落实“七号检察建议”,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寄递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主动与禁毒、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研讨,并与相关部门对部分寄递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开展联合走访,介绍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麻醉、精神药品寄递、销售方面查验新盲点,发放了禁毒宣传手册并面对面解读内容,引导寄递、药品零售企业等规范麻醉、精神药品寄递、销售流程,促进企业、机构深化监管制度落实,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

  组织青少年参观禁毒教育基地直播开展线上宣传,提升新型毒品犯罪预防力度麻醉、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正日趋在青少年群体中广泛流传,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天宁区检察院联系辖区某药品企业,利用企业的一个药品研发车间设立禁毒教育基地,针对毒品的发展、演变、种类、后果、案例等,组织常州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去现场了解毒品的危害,并开展麻醉、精神药品类毒品犯罪案件法治教育课,播放制作的《新型毒品离你有多远》法治宣传教育片。天宁区检察院利用自身微信公众号平台,结合“以案释法+检察开放日”宣传,将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及法治教育课搬上网络,让普法宣传“喜闻乐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用网络语言解释法律术语、用视频短片诠释是非观念、用卡通形象包装真实案例,让青少年在互动体验中掌握预防犯罪、权益保护的知识。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对新型毒品犯罪应精细化从严打击,以检察履职助力查禁新型毒品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审查移送起诉的涉新型毒品案件,应当精细化、全链条严格审查,聚焦行为人主观方面,通过重点审查行为人对新型毒品的认知状态、对购买人员购买目的的认知、贩卖及寄递中的异常行为等,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性质。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新型毒品危害性大、监管疏漏等问题,以点带面,深入挖掘共性问题,通过深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针对寄递行业存在的问题,走访“云柜”等新型业态企业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对寄递违禁品进行精准识别,加强监管,合规经营。强化溯源治理,针对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问题,走访连锁药店等线下药品销售企业,引导企业规范药品销售流程,强化处方单查验工作,从源头阻断犯罪分子购买途径。通过发放新型毒品宣传手册等方式,引导公众提高对于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形成“全链条”打击与精准预防相结合的新型毒品治理新格局。

  (二)检察机关应通过“e时代”直播形式融入检察法治宣传,善于借助社会合力构筑青少年“无毒”保护网。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新型宣传媒介手段,通过微信直播平台形式,与法院、司法、公安、交警等多家单位联动形成普法合力,结合各单位的职能特点优势,整合优秀的讲师团队,依托“云课堂”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医药企业等单位合作,由检察机关引入社会力量,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对各类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进行实物展示,直观突出危害性,定期组织未成年人参观、学习,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形成全社会保护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