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32000元司法救助送达费芳手中,费芳连连鞠躬,感谢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在帮助她女儿解决离婚问题的同时,还为她们申请了司法救助。
今年5月,费芳找到我市经开区检察院的民事检察部门,希望检察官帮助自己的女儿郑静与其丈夫姜志超解除婚姻关系。
费芳自述,她的女儿郑静今年23岁,1岁多时因摔倒导致头部受伤,7岁那年,经医院鉴定,郑静被评为智力残疾三级。
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后,郑静便一直在家,屡次找工作都以失败告终,生活起居由费芳照顾。但随着年龄的增大,费芳逐渐力不从心,能让女儿有个托付成了费芳最大的心愿。
2022年6月,经人介绍,郑静与安徽小伙姜志超结识,相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两人便草草领证结婚。
“本想给她找个伴,以后老了也能有个依靠。”看到女儿结婚,费芳本以为郑静找到了依靠,然而好景不长,婚后姜志超与郑静的夫妻关系十分紧张,两个月后,两人开始分居,婚后未有生育。
2023年初,姜志超要求与郑静离婚,郑静同意离婚。
然而办理离婚手续却没有想象中顺利。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因此,当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发现郑静的智力残疾后,便拒绝了他们的离婚申请。
郑静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独立处理与姜志超的离婚纠纷,那该如何离婚?在常州经开区检察院,费芳恳切地说:“我文化水平不高,不太清楚法院诉讼流程,希望检察院能支持我。”
了解费芳的诉求后,为保障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经开区检察院受理此案。考虑到智力残疾人离婚的特殊性,承办检察官首先为本案“溯源”,确认了郑静的健康状况,告知费芳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郑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随后,就是要为困境“破局”,重新确定郑静离婚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本是其配偶,但在离婚诉讼中,郑静的丈夫姜志超自然不能作为其代理人,因此只有变更其父母等近亲属为代理人,才能代表郑静进行离婚诉讼。
最后,为审判“加码”,经调查研究和综合研判,检察机关于2023年6月2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费芳申请宣告郑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费芳为监护人。
司法鉴定所对郑静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指出郑静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3年6月12日,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常州经开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请求,判决认定郑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费芳为监护人,同日,在法院支持下,郑静的离婚诉讼也达成了民事调解。
离婚历程画上句号,但司法救助并未止步,考虑到郑静因残疾无工作无收入,常州经开区检察院为她申请司法救助金,同时将她的情况向区民政部门进行了反映,协调区残联帮助郑静就业,以解决其长期生计问题,并于近日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